对于成都聊天记录一事,网络上议论纷纷,大致有这么三类观点:
1、这是别人私事,不应该揪住不放;
2、他们作为公职人员,理应受到监督;
3、无所谓,就是吃瓜群众。
第一种观点貌似合理,有的人还引经据典,以“食色性也”是人之本性为由替他们的行为辩护。
确实,每个人都不离开食和色,在私下都有不为他人所知的一面。就像一位作家夫人曾经对女读者说过的:“你们看到他在人前的光鲜,却不知道他有脚气,牙齿缝里塞了韭菜叶子而不自知,睡觉还会磨牙。”作家张爱玲在《天才记》一文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生命是一袭华美的袍,爬满了虱子。”这句话讽刺人生表面风光,里面却不忍直视。
可是此次涉及的二位当事人都是公职人员,他们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的约束,而且还要受到纪律的约束,所以他们互发不雅信息,以及背后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关系,就不仅仅是个人私事了,他们的行为理应受到监督。
而且从聊天记录来看,他们是在工作时间互发这些信息的,有的甚至是在公开的公务活动中,本应认真履职,但脑子里却是在想着前一晚二人之间发生的故事。如果不是她自己亲口承认,谁又能知道这些呢?对于这些,难道也应一笑置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既然他们选择成为一名公职人员,就应该知道纪律的存在,就应该受到相应的约束。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简而言之,如果情况属实,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纪律,当然不能以属于个人私事为由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不过,即便他们行为有亏,违反了纪律,自有相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和政务处分,却不该被以如此公开的方式进行示众和羞辱,泄露聊天记录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网上有一些人发文,明面上是替二人辩护,但却明白无误地引用聊天记录,还特地将女方的照片未作处理就发布出来,不禁让人怀疑他们的动机,“嘴上说不要,身体却很诚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五起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性案例,其中岳某侮辱案,就是岳某泄露张某个人隐私,张某不堪压力轻生,最终岳某被以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个月。
案例指出,无论行为人获得别人的隐私行为是否合法,只要以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他人实施侮辱行为,如散布个人隐私、生理缺陷等,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
本案中,泄露聊天记录的人,从其本意来看,就是故意为之,想让他人难堪,达到贬损他人名誉的目的,因此,对其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
上文也讲了,既然二人的行为违反了纪律,那么如果发现这种情况,怎么做才是正确的呢?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党员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行为以及监察对象违反道德操守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规则》第七条则规定了反映的渠道和方式,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反映、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进行反映。
由此可知,即便反映问题,也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反映,而不是在网络上泄露他人的隐私。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也会碰到违反生活纪律的案件,对于女方,都是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对其个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即便有些需要通报,也是一带而过,不会涉及到具体案情。毕竟她即便受到处分,以后还是要工作和生活的,不能让一个人“社死”。正如最高检所说,“社死”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
在这件事上,二位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有错,但泄露者的行为更加可恶!
保护好没被曝光的违纪者,那就是严打举报者。 不是有句话:谁让你扶的,为什么你要扶。
违法乱纪不能被揭穿、举报,难怪……
哈哈、正常渠道反映?哪种正常渠道是畅通的?正常渠道能正常答复、正常解决吗?个人体会是:门难进!跑断腿、磨破嘴、推回原位!
对于人与人之间特别是男女之间的私密关系,很多人都马马虎虎,不太在意,而有很多人确观察的十分细致认真。所以男女之间的交往超出了正常界线,就可能成为舆论议论的焦点话题,造成很大困扰和麻烦。当然,男女私情受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应本着从体谅和重视当事人做人尊严的角度出发通过正当途径提醒当事人,或者在提醒无效的情况下向上级机关举报,制止当事人的行为。上级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也是为了制止不正当关系继续发展,挽回不良影响。
呵呵
为什么省一级没有12345热线电话?
那是不是看到的人也要追究?
颠倒黑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