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不大却不学好!”上海一外来务工男子,酒后乱性,潜入单位女职工宿舍意图不轨,因女职工反抗而未能得逞。因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某,男,出生于1998年,大专文化,与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叶婷是同一个县的,在上海嘉定区的一家企业上班。
张某某才20来岁,血气方刚,经常在网络上看一些不健康的内容,动不动把自己搞得血脉喷。受此不良内容影响,他一直谋划着,想要付诸实践,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他在网上购买了假发、计生用品等,就等着一个合适的时机。
202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在宿舍里喝了一些酒,在酒精刺激下,生了歹念,打算当天晚上就行动。于是他戴着网上买的黄色假发,拿了几个计生用品,然后悄悄来到单位的女职工宿舍,找个无人的角落进行蹲守。
到了凌晨时分,大家都已入睡,张某某看到某个宿舍房门没有锁,于是就乘机溜了进去。进了房间,张某某看到床上躺着女子方某某,他脱下自己的衣物,悄悄来到床前,准备趁方某某熟睡之际对其实施奸淫。当张某某碰到方某某时,方某某被惊醒,于是大声呼叫,张某某见状,吓得捡起地上的衣物就赶紧溜了。
公司保安闻讯赶来,这时张某某已经溜回自己宿舍了。经过查看公司内部监控,保安发现嫌疑人是张某某,于是赶到他的宿舍,并当着他的面报警。张某某没有抵赖,一起等待民警的到来。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指出,张某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辩护人还指出,张某某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犯罪未遂,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他又没有主动投案,辩护人怎么说他是自首呢?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什么是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是这么说的,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在单位保安找上门后,张某某能够配合,明知他们报警,但仍然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人员到来,所以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张某某又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所以他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某无视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熟睡之机,打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过考虑他属于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又能认罪悔罪,所以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