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病假
根据现有规定,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要支付病假工资。
(一)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工资标准
1.国家层面: 病假工资≥最低工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广东:病假工资=依合同约定,≥最低工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深圳:病假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且≥最低工资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要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正常支付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事假
事假期间无工资。
以广东地区为例:
1.广东:事假工资=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2.深圳:事假工资=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四、婚假、丧假
婚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即要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五、探亲假
普通民营企业不适用“探亲假”,只有国企才适用“探亲假”。
其中,探亲假工资为“标准工资”,也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六、保胎假
保胎期间,主要分两段:
(1)医疗期内的,按病假处理,支付病假工资。
(2)医疗期外的,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
以广东地区为例: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七、产假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依法“视同出勤”,公司要正常支付工资。
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要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且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法规原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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