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否约定,员工未提前1月辞职要赔偿公司1个月工资?

怜阳黄维升 2025-02-24 17:17:04

1.用人单位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在3种法定情形下,要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反过来,在劳动者未提前1个月提出辞职时,劳动者是否要赔偿公司1个月工资,法律的规定是,只有在劳动者的该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法律也没有规定劳动者要赔偿用人单位1个月的工资。

(1)用人单位要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在三种情形下,也即: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在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即俗称的N。

此时,用人单位共计要支付N+1的补偿——这就是我们常说的“N+1”的由来。

(2)劳动者离职要提前通知,违法离职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辞职的,试用期内要提前3日通知,非试用期内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没有提前3日或30日通知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一个月的工资,而是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笼统地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

而从某个角度,举证责任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败诉风险”——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提交证据的,依法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即败诉。

因此,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没有在试用期提前3天,在非试用期提前30天,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就直接离职的情况下,虽然劳动者一方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要求劳动者赔偿,而是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的该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方可请求裁判机关认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一方的倾斜,但同时也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一些地方性规定:(以广东地区为例)

深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文号:深中法发〔2015〕13号

七十四、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但由于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梅州: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因即时辞职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因即时辞职对单位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即时辞职确实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原则上应裁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额度范围不超过劳动者辞职前一年内的月平均工资额。

2.《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仅限两种,一种是“服务期违约金”,另一种是“保密和竞业限制违约金”,除此以外,不能约定其他违约金。故双方约定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离职要赔偿1个月工资,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的,均无法律依据,为无效约定。

(1)服务期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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