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部分用人单位不愿为试用期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常见原因或理由主要有
1.认为试用期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2.认为不缴纳五险一金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成本,还可以让劳动者到手收入更多,简直“双赢”;
3.认为自己不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工伤的概率极低;
4.认为就算发生了工伤也不怕,公司给这些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
5.有些劳动者自愿不缴纳五险一金。
二、实际情况
1.试用期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有义务缴纳五险一金。
2.不缴纳五险一金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的确,不缴纳五险一金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成本,且可让劳动者到手工资更多。
但是,一旦被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比如抽查、巡查),或者有员工向有关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会面临行政处罚。
以不交社保方面的行政处罚为例,这类行政处罚通常是按“人头罚”,也许举报、投诉的只有1两个“比较较真的劳动者”,但最终处罚金额是按所有没买社保的人认定——假设有20个人试用,其中只要1个人投诉,社保部门要按20个人的标准进行处罚,这些罚款金额可能远超用人单位省下的开支。
3.工伤认定标准已经大幅放宽,而且无法预测何时发生。
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为例,员工上下班路上遭遇“非己方主责的交通事故”时,也可以认定工伤——此时虽然不是“上班时间”,也可以认定工伤,相当于工伤认定时间被“放宽了”。
一旦员工工亡,工伤赔偿费用可能高达100万;
假设员工的工伤构成伤残等级,在广东地区,十级伤残的各项赔偿金额大概要10万元,九级为20万元,八级为30万元……以此类推。
本来,在买了社保的情况下,大部分的工伤赔偿费用,都可以由社保承担。但是,一旦用人单位没有买,则全部工伤赔偿费用,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也有一些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意外摔伤、滑倒、被重物砸伤,或者在园区被其他作业车辆撞伤,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去世……等很多情形,也可以认定工伤,此类情形,无论企业是否劳动密集型企业,都可能遇到。
4.意外险,不能用于抵扣工伤保险。
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其受益人是劳动者,劳动者受伤后,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故法律上普遍理解为这是公司对劳动者的一种福利,与工伤保险属于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用于减免、抵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中责任。
只有一种商业保险可以例外,也即“雇主责任险”,但这类保险的要求比较多(门槛相对高一些),很少有企业为员工投保这类保险。
5.缴纳社保是义务,无法通过员工的承诺免责。
由于缴纳社保为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一方自愿不缴纳的,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只是从诚信角度,限制了劳动者直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比如请求1个月内依法补缴社保),这类反悔依然有效。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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