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在日常咨询中,我们经常接到公司咨询,“可否与员工签订某种协议,不让员工离职后立即(比如,1-2年内)到同行处工作?”
比如,“xx(律师)啊,问一下你个专业的事情,比如我们员工或者经理呀,或者总监,这些职位的人,或者下面的人,他离了职之后马上去同行做,在法律上,我们这个是可以限制他们吗?……”。
对此,我们完全理解公司的想法,但根据相关法规,我们需要提示公司相关法律风险:
(1)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相关竞业限制条款,但这类文件签订后,如果离职时,公司没有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导致相关协议开始生效,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一段时间后,可能会跑过来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标准是“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深圳地区相关文件中提到的标准是,“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2”——假设员工的工资较高,涉及的人数较多,相关金额可能都不是一笔小数。
(2)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后,用人单位要求单方解除相关协议的,可能还有一定的解除成本——如果是在离职时立即提出,由于竞业限制义务尚未启动,此时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解除成本;如果是在离职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的,此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要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解除成本较高。
相关判例,以深圳中院2020年11月12日裁判的(2020)粤03民终22848号判例为例,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内容,并在《离职证明》中再次提示,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合同有效期两年。之后,公司可能由于未向员工支付相关补偿金(或未足额支付),遭到员工仲裁。案件经审理,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要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G某在职时,Y公司与G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内容。
G某离职时,Y公司向G某出具了《离职证明》,载明:“G某女士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合同有效期两年”。
一段时间后,G某对Y公司提起了仲裁,诉求Y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案件经审理,一审、二审均认定,Y公司要向G某支付10万余元竞业限制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G某
被申请人:Y公司
G某的仲裁请求:
略。(注:具体的仲裁请求未能查到,但根据一审情况,G某至少诉求了Y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00113元。)
仲裁裁决:
略。(注:具体的仲裁裁决未能查到,但根据一审情况,一审只有Y公司起诉,且Y公司的一审诉求是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G某竞业限制补偿金100113元,故仲裁阶段可能是裁决Y公司败诉,并认定Y公司至少要支付G某竞业限制补偿金100113元。)
(二)一审
原告:Y公司
被告:G某
原告一审诉求:
Y公司无需向G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00113元。
一审判决:
一、Y公司支付G某竞业限制补偿100113元;
二、驳回Y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
上诉人:Y公司
被上诉人:G某
上诉人诉求:
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并判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00113元;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Y公司是否应向G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Y公司与G某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竞业禁止的内容,G某离职时Y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中亦载明“G某女士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合同有效期两年”,上述内容清楚地表明Y公司与G某约定了竞业禁止的内容,Y公司主张双方已解除竞业限制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G某在离职后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的限制内容,故Y公司依法应向G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审判决Y公司向G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113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简要分析
1.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比如,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到同行处上班)的,即便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仍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当地最低工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定标准
(1)全国层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当地最低工资
(2)地区
①江苏地区: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当地的法定标准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3”——比全国标准的30%,多出3.33%
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②深圳地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50%——比全国标准的30%,多出20%
相关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同情况下的解除成本多少?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由于竞业限制义务尚未启动,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补偿——用人单位的解除成本为“0元”。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一旦竞业限制义务启动了,用人单位才过来要求单方解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的解除成本为“竞业限制补偿金×3个月”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2848号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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