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苏浙粤桂京吉皖闽鲁鄂湘,停工停产未安排工作,仍需付生活费

怜阳黄维升 2025-03-03 17:32:36

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主要区分三种情形:

(一)停工停产第1个月内

工资=正常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二)停工停产第2个月起,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工资≥当地最低工资

(三)停工停产第2个月起,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第(三)种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是依据国家,或各地临时发布的一些政策,比如疫情期间,各地发布的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如何发放工资的相关通知办理。

但是,在疫情过后,假设企业需要停工停产,不需要安排员工工作,此时又应该如何发放工资呢?对此,可以根据各地的相关工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1.冀苏浙粤桂5地,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生活费

在河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等5地,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从第2个月起,在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也要支付≥当地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

(1)河北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修正)

第二十八条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浙江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4)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5)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 京吉皖闽鲁鄂6地,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生活费

在北京、吉林、安徽、福建、山东、湖北等6地,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从第2个月起,在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也要支付≥当地最低工资70%的生活费

(1)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吉林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二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工资,支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安徽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福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等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停工停产期间生活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5)山东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修订)》

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湖北

《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 指引(一)》

十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每月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3.湘,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的停工津贴

在湖南地区,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从第2个月起,在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也要支付≥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的停工津贴

相关法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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