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经办完过户手续了,老人家反复叮嘱,必须要当面跟您表达感谢,还让我一定跟您拍个合照,给她留作纪念”春节前,一位当事人家属匆匆赶来法庭,他所说的“老人家”正是四个月前还为房子烦心的王大妈。
互不让步的买卖双方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大妈已年近80,等着卖了房子去外地养老,被告张先生则是在亲友的支持下完成了多年的购房心愿,本是各得欢喜的好事,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了问题。
2024年8月,房主王大妈以拖欠购房款为由,一纸诉状将买房的张先生告到了大兴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付违约金和租金损失。王大妈说,按照合同约定,张先生在4月16日就应一次性给付自己剩余的300多万房款,“但是他从4月拖到5月,5月拖到6月……迟迟都没有付清,我几个月前就不跟租户续租,把房子腾出来了,这段时间房屋空置,我的租金损失也有不少”。
被告张先生也一肚子委屈,称自己是因为家人重病,需要大量医疗费用开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如果王大妈坚持解除合同也可以,那就把定金退回来”,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反诉。
虽然双方表面上互不让步,但沟通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王大妈是真心想卖房,张先生也不是无故拖欠,那么双方就还有商量的余地,于是我们开始了第一轮调解工作。
案情背后还有隐情
“桂法官,我其实也不是非要解除合同,就想让他尽快付钱,而且现在房价一直在变,如果我重新挂牌出售也不一定能卖到这个价格了,这么一折腾我又搭了时间、租金,又赔了房价”,多次沟通后王大妈向我表明了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担忧,“如果对方非要解除合同不买了,那就必须要赔偿我的损失才公平”。
然而此时张先生一方却产生了犹豫,“法官,跟您说实话,这次是我在家人朋友的支持下才能买房,现在房价变动,我也有点后悔,也不想给亲友们增添太多负担,我同意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违约金的金额太高了。”
张先生的消极态度让我有些担心,虽然解除合同、依法认定违约责任是可以通过判决直接实现的解决方案,但“案结事了”远不是一份判决那么简单。案情背后还有隐情,一旦双方解除合同,王大妈面临的将不仅是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还有因为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房价落差,而张先生一方也要依约承担高额违约金,这样就会造成买卖不成,却各自损失的“双输”局面,此外,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现价格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张先生一方还提出了房屋价格鉴定申请,如果启动鉴定,案件的办理周期延长,双方损失将进一步扩大,鉴定费用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案子还得调啊!”我暗下决心,又开始寻找新的突破口。
临近和解,又起波澜
“张先生,虽然房价有波动,但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和鉴定费用也是笔不小的开支,况且合适的房源不好找,买房子主要还是图个安全、稳妥……”
“王大妈,张先生家里有困难也不是恶意拖欠,咱们再宽限宽限?”
……
“法官,辛苦你了帮我们调和这么久,我同意他晚些付钱,但是我的损失确实产生了,这点他要是没有表示我心里过不去”,经历多轮调解后,双方对于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王大妈也终于同意放宽付款期限。张先生也愿意向王大妈支付1万元作为房屋空置损失的补偿。
眼看案子就要成了,我立马通知当事人来法庭当面确认调解方案。却不想张先生此时又提出了新的请求,“法官,我能不能把房子过户到案外人的名下?”原来,张先生提到的案外人是大力支持他买房的亲戚,因为内心过意不去,便提出了将房屋登记在亲戚名下的请求。
“我不同意!这人是谁什么情况我们都不知道,怎么过户?”听到这一消息,王大妈有些生气。面对突发情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只能通知双方谈话时间延后,并让张先生提交了案外人的身份材料,查实其购房资格。
“案结事了”
不只是一个判决结果
张先生提供了案外人材料,证实了身份与购房资格,也征得了王大妈的同意。至此,双方的矛盾纠纷经过庭上、庭下,当面、电话多轮调解,反复调整调解方案,终于有了结果。
为了避免和解后履行过程中再出现新的分歧,我们以线下谈话的方式,就购房款、户口保证金、物业交割、房屋交接、租户租金等细节和双方进行了详细沟通,向当事人释明房屋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敲定了庭外和解方案。
最终,在法庭的监督下双方按照既定方案履行,剩余房款按期付清,房屋过户也顺利办理。
这时已临近春节,王大妈特意打来电话拜年,还嘱咐女婿送来了锦旗。听到王大妈开心的话语,我的心头也涌上阵阵暖意。定分容易止争难,“案结事了”的真谛,或许不在于一纸判决的落定,而在于心与心之间的温暖和解。它藏在每一次耐心地倾听里,藏在每一句真诚的沟通中,像春风化雨,悄然化解心结。
(文中均为化名)
供稿:大兴法院
编辑:赵铭瑄 刘宇航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