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同仁,如果让你选择,你是愿意选择在一家管理规范的银行还是管理不规范、有漏洞的银行工作?或者说一家管理规范、对员工严格管理的银行还是一家管理不规范、对员工管理宽松的银行,对银行员工更好?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大家一定要清楚,银行是个特殊的行业,在银行里工作,尤其是从事客户经理岗位,面临的诱惑较多,套路也多,再加上目前各家银行业绩压力、考核压力都较大。这些都告知银行员工在任何时候一定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只有如此才能在银行干的又好又久。
刘某(注:1978年4月出生)是一家农商银行基层支行经验丰富的客户经理,于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以本人及他人买车的名义,在甲农商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20笔,其中8笔贷款在申请的贷款材料中提供虚假的车辆买卖协议,累计骗取贷款人民币407.3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其用于归还个人之前所欠贷款、个人花销及给他人使用,截至案发,上述贷款逾期未偿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刘某辩护人提出:这20笔贷款是以借新还旧的方式按照单位的安排进行的,是在行长宋某的指挥下,按照上级领导的部署,由会计张统一制作用于贷款的合同等虚假材料,目的是用于偿还贷款人常某逾期未还的贷款;将407.3万元都认定成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事实依据不足,应认定转入刘某名下银行卡内的808266.6元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金额。
法院认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辩护人提出刘某骗取贷款罪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808266.6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刘某退赔银行经济损失四百零七万三千元。
三言两语话案件
结合刘某辩护人所提出的两点意见,笔者认为,如果属实,刘某属于典型的既可怜又可恨的客户经理:
一是可怜之处,在领导的安排下,刘某办理上述虚假贷款,其目的是为了归还客户逾期未还的贷款,属于典型听从领导安排为处理不良而处罚法律,就这点而言,刘某确实有点可怜,也有点冤枉。
二是可恨之处,借办理虚假贷款之际,刘某将竟然将80多万贷款资金转入自己名下,就这点而言,刘某又是可恨之人。
尽管刘某既可怜又可恨,但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小,特别是要退赔全部贷款金额,更是可怜。
结合刘某可怜又可恨之处,笔者认为:如果甲农商银行管理规范一些,支行行长压根就不会安排通过虚假贷款来归还不良贷款,那么刘某也没有这个机会;如果甲农商银行对员工行为管理更加严格点,刘某也不敢这么做,擅自将客户贷款资金转入自己名下。
最后,我想,广大银行同仁们对本文开头的两个问题应该已经有了正确的答案了吧!
(注:个人观点,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不妥,请私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