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银行员工涉案的罪名中,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该是最多的,也是涉及面最广,有时甚至会出现窝案。为此,每一位在银行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都应该清楚自身岗位职责,尤其是要了解岗位职责相关禁止性规定。因为这些禁止规定一旦触犯,那很有可能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7年至2019年,甲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范某(注:1972年3月出生),负责客户信息核验、调查评估、贷后管理等工作,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向33名人发放贷款637万元。至案发尚欠贷款本金269.34万元。
2024年5月7日,范某至当地监委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判决:范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结合判决书披露细节,范某被法院定罪量刑主要原因是他在办理涉案贷款过程中,存在三个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问题:
一是明知借款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仍然办理贷款。如孟某为残疾、低保户不符合贷款发放标准,仍向其发放贷款5万元;谢某在当地无房产、无固定居住地不符合贷款发放标准,仍向其发放贷款10万元;明知苗某非农村户籍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贷款实际由他人使用,仍向其发放贷款30万元。
二是明知借款人资料虚假仍然办理贷款。明知借款人土地经营承包合同虚假、营业执照虚假等情况向多人发放贷款。
三是明知借款人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为他人仍然办理贷款。这类贷款共涉及22笔、金额390万元,其中最大一组为5户141万元贷款均为一个做工程的老板使用,为批量借名贷款。
结束语
说句心里话,仅从判决书披露的内容,笔者完全不明白范某到监委投案自首的原因,毕竟范某涉案这些贷款存在的问题在很多银行都会发生,而且数量还不会是少数。
不管范某去监委投案自首真实原因是什么,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银行客户经理:一定要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千万不要去作哪些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事情,否则早晚都要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