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了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及下属支行两名客户经理处罚信息: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存在客户经理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未有效识别贷款资料造假、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行为,银行被罚170万元,两名客户经理被警告问责。
从上述处罚事由与结果来看,可以推测农行杭州分行下属两家支行与不法贷款中介合同开展贷款业务目前没有造成案件发生,目前还处于违规阶段,否则两名客户经理不可能被警告问责,至少是行业禁入三年以上。再结合只有一个处罚事由,可以进一步推测,上述处罚不是因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所致,大概率是因为借款人投诉举报所致。
尽管2023年监管部门在银行业持续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不法贷款中介治理活动,各级监管部门也多次发布不法贷款中介风险提示,银行各级管理人员也对不法贷款中介危害基本达成一致,但是越到银行基层网点,不法贷款中介为了利益无孔不入,少数基层银行员工,特别是客户经理受制于上级考核压力,总是在有意无意之中,私下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浙江监管局上述罚单正式官宣银行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开展贷款业务为不合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风险,是否引发案件,只要存在该类行为,银行及银行员工就面临处罚问责。
至于什么是不法贷款中介?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定义。在笔者看来,任何贷款中介行为都有可能会被监管部门定性为不法贷款中介。为此,为防范来自监管的合规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员工道德风险,不要再区分贷款中介是否合法,笔者呼吁所有银行都要明文禁止任何机构及个人与贷款中介合作开展贷款业务,银行员工自身始终都要远离贷款中介。
注:老实说,只要上了贷款中介这条船,因为利益关系,哪怕当前不违法,将来大概率都会走上违法的道路上去,这就是笔者为什么不要区分贷款中介是否合法的逻辑所在。
房地产中介也一样,要发文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