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队员与村委会有劳动关系吗?

松鼠搬砖头 2024-06-04 12:54:53

劳动小便识 2024-06-03 16:16 湖南

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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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系某村村民,自2002年起担任村联防队员,参与巡逻、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相关人员、疏通交通堵塞等事项,某村村委会根据联防人员参与情况按80元/天的标准发放报酬,发放时间不固定。

2022年8月20日晚,吕某在参与村内检查消防工作过程中受伤,2023年5月,某人社局出具《时限中止通知书》,认为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故中止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

后吕某向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村村委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0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吕某的仲裁请求。吕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吕某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吕某与某村村委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吕某与某村村委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劳动、是否由用人单位定期发放工资、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是否受其规章制度约束进行综合判定,非全日制用工亦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吕某作为某村联防队队员,其陈述“村里对工作内容没有具体规定,有事情参加,没有事情不用参加,紧急任务谁有空谁参加,巡逻排班轮流参加,特殊情况都要参加”,某村村委会亦陈述“联防队是有事参加,无事不用参加”,再结合吕某的出勤天数,可以认定吕某并不存在较为固定的上班时间,其与某村村委会之间并未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某村村委会与吕某之间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另吕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其他公司,某村村委会向其发放报酬的时间并不固定,吕某参与联防队员工作并领取相应报酬的行为应系其作为村民有偿参与村社自治活动的体现,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综上,吕某主张与某村村委会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相应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村联防队员所做的维持村治安、巡逻、消防检查等工作,实际上是维持村社治安,服务于村集体,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管理的范围。因其职责的特殊性,存在一定的纪律要求。吕某作为村民参与联防工作,与其村民身份密切相关,其既是联防工作的参与人,也是工作成果的受益人。村委会根据参与情况发放的款项,实为对吕某作为村民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的适当补偿。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村委会与吕某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吕某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于参加联防任务的报酬,联防工作可视情况参加或不参加,村委会与吕某之间也不符合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基本特征,一审法院对吕某要求确认其与村委会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吕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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