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惯例支付年终奖、同岗不同奖,能主张补发吗?

松鼠搬砖头 2024-06-08 17:12:21
公司未按每年惯例支付年终奖、同岗不同奖,能否主张补发?(高院再审)

劳动小便识 2024-06-07 14:1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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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设计公司。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设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二审法院(2021)桂07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一)张某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公司2020年度年终奖金表》,证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某已符合2020年度年终资金发放条件。(二)公司自2018年至张某在职期间持续有年终奖发放的事实。公司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应当由公司就年终奖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张某已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2018年至2020年公司奖金发放明细证据,原审法院未予调取错误。.....(六)与张某岗位、工作地点、工资级别待遇相同的覃某2020年年终奖为60000元,而张某2020年年终奖计发金额为1000元,这种区别发放、不公平对待的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损害张某的利益。综上,申请再审本案,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判决公司支付张巍廷2020年年终奖60000元。

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张某提交的《公司2020年度年终奖金表》是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属新证据。.....(六)张某根据2018年、2019年公司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以及2020年张某领取绩效的情况,主张其符合领取6万元年终奖不符合事实,也违背常识。.....综上,请求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年终奖应当作为劳动者应发工资的组成部分的强制性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实际工作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年终奖的数额一般由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综合评定,年终奖数额因人而异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惯例。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制定的章程制度文件中明确约定有年终奖发放内容的,应当按照约定发放年终奖。本案中,张某与某设计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年终奖发放标准的约定,公司的章程也没有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张某主张公司应按向其他人员发放奖金标准向其发放2020年年终奖6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在计算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已将16620元绩效计入工资总额范围。张某主张公司应其发放2020年年终奖6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申请再审主张将年终奖60000元计入工资总额范围,理由亦不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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