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噪声袭来: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的依据

徐剑看事 2024-04-27 03:42:52

2024年4月25日,今日说法播出了特别策划“噪声袭来”节目。“守护安宁权”之三,主要讲述的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治理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案件。其中,东方大道高架噪声扰民,国家与社会需要关注的是社会筹资建设专用道路设计标准,如,道路交付时应有隔音屏。

今日说法:守护安宁权·噪声袭来

一、“噪声袭来”概述

2023年3月2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交通运输噪声扰民问题,决定对省域内噪声污染以公益诉讼立案。

2013年,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建成通车。2020以来,东方大道高架噪声扰民占到总投诉量的10%。其原因是,紧邻着“交通干线”一侧规划建设了5个居民小区和1个学校。

居住在东方大道高架旁边某小区陈勇等居民之所以反复投诉。其原因是,高架道路建设没有隔音屏,少数人将高架道路作为深夜飙车“炸街”轰鸣的首选地。安装隔声屏能降低噪声5至10分贝,费用由谁承担则是公益诉讼的关键节点。

2023年4月27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一方面,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建隔声屏,另一方面,落实道路维修养护职责。江苏毕竟是经济大省,其中四个居民小区开发商为东方大道高架付费加装了隔音屏。

陈勇居住的某小区开发商却无力支付费用,东方大道高架噪声扰民公益诉讼中止于最后500米。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有担当”,有担当意味着“敢诉”。最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垫付资金140万安装500米的隔音屏。

与此同时,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交警部门发出检察提醒函,要求安装声呐抓拍监控系统,对飙车“炸街”轰鸣和长鸣笛予以行政处罚。经过听证会等论证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公益诉讼案件终结的决定。

“噪声袭来”概述

二、东方大道高架的性质及治理

在江苏,城市高架桥有不少,如,南京市江宁区就有高架桥,缩短了江宁与主城区的通行时间,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投诉较少。但东方大道高架不同,自2020以来,道路运输噪声扰民占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投诉量的10%。

究其原因,东方大道与其他高架性质不同。多数高架桥是城市规划中的快速道路,其养护基金有保障,因交通运输产生的噪声污染可通过财政资金解决,如,加装隔音屏等。东方大道高架由苏(州)无(锡)(南)通(工业)园区出资建设,根据《公路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东方大道高架的性质是专用公路。

东方大道高架尽管缩短了上述三个工业园区的通行时间,但可能损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利益,如,沿途开发受到限制。在江苏,南通是法制水平较高的地区,南通市授权其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管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合并”办公。

《公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根据本句的内容,多数人可推导出如下结论,因专用公路交通运输产生的噪声污染,其费用应当由专用道路的投资方承担。

本款第二句的内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东方大道高架的性质及治理

2013年建成通车后,不少人将东方大道高架作为深夜飙车“炸街”轰鸣的首选地。在我国,“飙车”不能作为危险驾驶罪处理,其原因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了“追逐竞驶”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情节恶劣”。犯罪的情节分为案内和案外,飙车扰民可评价为案外情节,据此,司法机关可将飙车扰民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在我国,摩托车“炸街”也是常见现象,不能禁止的原因在于:交通警察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有片面的理解。本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拼装包括拆除,据此,驾驶拆除消声器、加装排气管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的,交通警察可依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三、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的依据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噪声袭来”公益诉讼案件与“扰民的广场舞”“半夜轰鸣”不同,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能做到“有始有终”,如,2024年1月30日,省检察院通过听证会等形式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究其原因,“噪声袭来”公益诉讼案件由各级检察长亲自办理,且该省检察长有极高的法律素养。

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越来越多,且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多数是民事诉讼。而今日说法播出的“守护安宁权”节目,检察机关针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如,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交警部门发出检察提醒函,要求其安装声呐抓拍监控系统。不少人可能据此提出公益诉讼能否针对行政机关的疑问,或者质疑。

1982年《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于条文相对抽象,且多数公益诉讼的被告人不是行政机关,上述质疑也在情理之中。确定本条的内容需要通过历史的解释的方法,以消除部分人的疑虑,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时直接针对行政机关。

1954年《宪法》第八十一条第一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据此,除了国务院外,最高检可以对各级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本条第二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据此,法律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第一句行使检察权,即,除了本级人民政府外,地方检察机关可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各级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央视举办的今日说法栏目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中可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理解具体案例时,公众,特别是法律人不应将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先例”对待,其原因是,我国是成文法律制度。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而言,《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据此,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且可以将公益诉讼的对象扩展到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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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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