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这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可按民法典147条撤销
一、基本案情
M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司机的信息,内容有:
(一)同城派送药品司机9千起,招司机薪资12000-16000(多劳多得),统一开:新能源面包车260-400左右一趟,每天固定2-3趟,一天流水520-800(多劳多得)。4.2箱式货车:跑珠三角100公里以上300公里以内,4-5块钱一公里。
(二)招聘要求:
1.C1及以上驾照,无驾照勿扰。
2.无犯罪记录,无明显纹身。
3.年龄要求22到60岁。
4.吃苦耐劳,服从安排。
5.长期稳定司机、短期司机不招。提供固定货源,固定路线。
(三)工作地址:
广州佛山江门阳江(江城、阳东、阳西、春城)
(四)工作描述:
1.主要帮负责市内(便利店和钱大妈、生活超市、批发部、配送商品如:零食、可乐、饮料食品,蔬菜水果,化妆品等单件6-30斤左右);
2.工作时间:早上9点开仓上班时间自定义完成即可;
3.面试时间:早上9:00-下午18:00;
4.面试要求:携带身份证+驾驶证;
5.工作路线:每天把车开到仓库装好货后,把货物送往所需点位,完成当天货物配送,固定仓库,固定线路,固定商家,无任何押金保证金,入职不收取任何费用有意向的请发简历或者直接拨打电话了解工作详情!
2024年3月22日,H某看到上述招聘信息,来到M公司处准备求职,但经与M公司业务员沟通,最终却被安排与M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为:
(一)M公司为H某提供居间服务,向汽车销售、租赁公司等机构推荐原告订立汽车购置、租赁或借款合同。
(二)H某申请购买的汽车品牌为吉利远程FIE,签订合同当天,H某需向M公司支付服务费定金5000元,H某申请的资料通过第三方审核后接到M公司通知的3日内向M公司支付5800元。
同日,H某又被安排与M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为:
甲方(M公司)有客户的仓库需要运输货物,因乙方(H某)购买了货车一辆,甲方为乙方推荐有货物运输需求的仓库,乙方也愿意承接甲方推荐的业务。
1.乙方每次为仓库提供运输服务,可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仓库与乙方协商,并由仓库直接与乙方结算,甲方不干涉。乙方决定与仓库合作的,不需要向甲方支付介绍费,但是,乙方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停车费、油费、过路费、维护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运输业务由乙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甲乙双方的关系为合作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乙方不需甲方支付工资,不需购买社会保险、公积金。
在H某的坚持下, M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某与H某签订了“补充条款”:
甲方与仓库是上下级关系,甲方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乙方为仓库提供车辆运输服务,车辆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甲方保障乙方在供车期间双方约定的业务量每天提供不低于2-3趟出车的业务量。
签订上述合同后,H某向M公司支付了5000元,M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H某5000元,并约定,如审核通过客户不提车,以及不配合审核,定金不退。
之后,H某经某某店咨询同款车型的售价,发现M公司向其推荐销售的车型价格畸高,当天即联系M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沟通,取消购车。
经H某与M公司沟通,M公司同意退款,并告知其将于一天后将退款,后又告知H某不同意退款。
H某为此曾拨打110报警电话,派出所工作人员也到了M公司楼下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没有立案处理。
此后H某多次与M公司交涉,要求退还5000元,但都没有任何效果。
于是,H某按“合同纠纷”的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M公司退回订车定金、车费、承担诉讼费等。
2024年7月5日,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受理H某的起诉。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告:H某
被告:江门市M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
原告H某的诉求:
1.要求被告退还订车定金5000元;
2.要求被告退还车费6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由:
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H某的起诉理由:
(注:为方便阅读,排版略有调整)
原告作为失业待岗求职者,于2024年3月19日,原告在58同城网收到职位邀请,并且工作地点是阳春,是招同城派送司机,说招聘只要年满22-60岁每天固定2-3趟,一天流水520-800元,然后表明有工作意向,被告发来微信号码并添加,说阳江公司正在装修,面试要到江门公司,并说面试合格报销一半的路上费用。
2024年3月22日下午,原告由阳春驱车到江门Y商务大厦M公司求职。
被告介绍,想做这个工作,公司有两种方案:
(1)一种是租车形式,租车要交押金一万元,线路费要交5000元,每月租车费用3300元;
(2)第二种方案是供车形式,要经过审核,确定是否可以做供车,供车形式不用交线路费用,也不用交押金,每月只需交二千六百多就可以。
被告介绍说,第二种方案最合算,并说他大哥也在做,一个月除开费用还有一万五,接着被告介绍,车有两款,一款是吉利远程星享V6E,跑一趟的人工是300元,另一款是吉利远程FIE,跑一趟人工是330元并说FIE很多人买,搬货不用弯腰,说他大哥也是买这款车,做够一年就把贷款还完了(被告说话是家乡口音,我们是老乡),车贷分前36期每期还2630元,后24期每期还1550元。
期间,原告多次问及公司的仓库在阳春哪个位置时,被告说在阳春工业园,没有工作证是入不了的,(后根据招聘发的定位,阳春工业区114号,并没有找到这个仓库),但原告当时并没多想。
被告介绍公司时,保证每天不低于两趟车,每趟车15个送货点,送完货还有时间可以提前一小时通知仓库,安排加班,加班费用是直接到帐的,并说公司强制一个月休息四天。
在被告的劝说下,被告在微信上发了一个叫“慧有期”的小程序,然后输入姓名,电话,家里的主要亲人,朋友各一个,然后不用五分钟,就通过了。通过后,被告要求办理订车首付,需交款138000元,原告问可不可以优惠。后经被告请示老板,优惠3000元。
办理订车手续,当时因(原告)自己身上钱不多,最后先付订金5000元,后面尾款5800元在提车时候交完,并(由被告)开出收款收据。
随后又办理了一份服务合同,又办理了一份合作协议。
但是,合作协议第二2条约定,运输业务由乙方(原告)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甲(被告)乙(原告)双方的关系为合作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乙方(原告)不需甲方(被告)支付工资一不需购买社会保险、公积金。
当时(原告)提出疑问,“公司与仓库是什么关系?车辆保养费用?公司购买社保?”
被告表明,公司与仓库是上下级,直接关系,车辆保养费用由公司除消耗件(轮胎、刹车皮)全部承包,社会保险是做满三个月公司才会购买。
当时由于时间原因,最后在原告要求下,对协议进行一份补充,补充内容就涉及甲方(被告)与仓库的关系、购买社会保险、车辆维修费用、甲方(被告)保障乙方(原告)在供车期间每天不低于2-3趟的出车量,但当原告要求加盖公章时,被告说不行,最后由被告在那份协议上签名,日期。
当时办好时间是下午六点多,在回来的路上,(原告)越想越不对,就打电话给吉利4s店咨询,结果问到吉利远程FIE 2023款的车身开价是88000元,与被告所兜售车辆的145680元,差额巨大。
当晚七时三十分,原告发信息叫被告,先不要办车辆购买。
晚上八点,被告才回复,并约定第二天带回所有资料,办理退款手续。
到第二天时,被告把手续撕毁,要求原告写一份客户退款申请表,并问原告要了收款码,承诺最快一天到帐。
而过了一天后,被告微信又说,公司不同意退款。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网上平台以高薪招聘为由,一方面虚假要约面试,另一方面虚假承诺,逐步诱导原告高价购车使原告陷入可以找到工作的错误认识,实则为被告一步一步诱骗原告高价购置车辆,赚取服务费,根本无意缔结劳动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原告特向贵院举报,恳请贵院介入调解,依法给予被告严惩,避免更多受害者上当受骗。
原告H某提交的证据:
1.网上招聘信息;
2.诱导虚假信息;
3.服务合同;
4.合作协议;
5.收款收据
被告M公司应诉、答辩情况:
(1)未到庭
(2)未提交答辩意见
(3)未提交答辩证据。
一审判决:
一、撤销原告H某与被告M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签订的《服务合同》《合作协议》;
二、被告M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退还合同价款5000元;
三、驳回原告H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某负担5元,由被告M公司负担20元。被告M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H某支付案件受理费20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H某在网上看到M公司招聘司机的信息后经过M公司人员引导到公司面试,M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明确显示“岗位是司机,12000-16000(多劳多得)”;
其次,从《服务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看,约定由M公司为H某提供汽车购置的居间服务,使得H某与第三方签订汽车销售、租赁、借款合同。购买车辆后由M公司向H某推荐运输仓库,由仓库与H某对报酬进行结算。可见,《服务合同》《合作协议》内容与H某原先拟入职司机一职有重大偏差;
再次,《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是M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H某签订《服务合同》《合作协议》后当天即提出不愿意再履行合同,要求退款,M公司也同意退款,要求H某次日到公司办理手续,办理手续后次日被告知不同意退款后当即报警,也有在派出所工作人员组织下与M公司进行协商。
因此,H某对于《服务合同》《合作协议》的签订及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H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服务合同》《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撤销后,M公司因合同取得的价款5000元应退回H某。
由于H某因自身原因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其对于合同被撤销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对于H某请求M公司支付车费6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本案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
2.本案H某前往公司应聘司机职位,却被安排贷款买车,这种情况近期频繁见诸报端。根据新闻报道,有一些地方公安部门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但也有一些地方是建议当事人按民事纠纷处理。本案则是当事人选择按民事纠纷处理的情形。
3.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H某明明是根据招聘信息过来求职,却被安排签订贷款买车的《购车合同》,以及签订不基于劳动关系的《合作协议》,在这种情形下,虽然H某实际签订了相关《购车合同》《合作协议》,但H某的签约行为其实属于“基于重大误解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H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另外,虽然本案H某的诉求是“退还订车定金”,但根据本案情况,H某的该诉请实际暗含了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合作协议》,且认为《购车合同》《合作协议》解除的过错在于被告。
对此,法院的观点是:
(1)M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明确注明,岗位是司机,月收入1.2万至12.6万,但是,M公司实际与H某签订的《服务合同》《合作协议》,却约定M公司仅仅是为H某提供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居间服务”,向H某推荐运输仓库,并由仓库与H某进行“报酬结算”。
(2)《服务合同》《合作协议》属于M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且签订后当天H某就提出了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要求退款,当天M公司也是同意退款的。考虑到本案H某确实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H某诉求解除合同,是可以予以支持的。
(3)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M公司要退还基于合同收取的款项,也即要向H某退还订车定金。
4.本文案例的劳动者应该是发现的比较早的,其他同类案例中,一些劳动者是入职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实际的业务量没那么多,而且还有很多的用车成本(比如保险、轮胎维修等),较低的实际收入,扣除比预期更高的用车成本,以及扣除每月的购车款后,可能所剩无几。假设中途退出,但车贷又还要继续偿还,这会让劳动者面临非常不利的境地。
5.在一些案例中,车辆可能还被安排办理了抵押,或者被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以及存在一些比较隐秘的非常容易违约的条款,一旦劳动者未仔细研究合同条款,误以为自己只是普通的“租赁”,中途退出,最终可能既欠了钱,车也没有了,起诉时又发现对方是个空壳公司……等等,非常复杂。
因此,对于网络招聘,在应聘时,务必仔细核对实际签订的合同、条款,尽量不要现场签订,最好是将合同文本带回来仔细研究,或者找专业的法律人士询问,看是否存在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以及其他隐藏条款,是否与发布的招聘信息有较大出入。避免仓促签订,出现“贷款上班”等不利情形或其他复杂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案例: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粤0703民初8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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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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