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区,这个在中国广袤大地上毫不起眼的小小区域,历史上从未有过什么显赫的名家大事。即便是在安徽省内,在成为包产到户改革试点的光辉时刻之前,它也一直是默默无闻:既不是以高产闻名,也不算特别落后。那么,究竟是何原因让安徽省委的目光聚焦在了这个平凡的山南公社呢?这背后,与山南公社所在的山南区区委书记汤茂林在黄花大队所发起的一系列村庄变革行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汤茂林在回忆那段峥嵘岁月时,深情地说道:
“搞包产到户,那时候可不是一帆风顺的。就拿1978年9月21日来说,黑龙大队杨邦生产队就有人给省委、市委和县委的主要领导写了封‘人民来信’。信上言辞激烈,说肥西县山南区区委书记汤茂林领着10万人走偏了路,在山南大肆推行曾希圣式的‘包产到户’,这是“三大一包、四大自由’思想的死灰复燃。”正是这样一封看似微不足道的“人民来信”,却如同投入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层层涟漪,让山南区这个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地方,一跃成为了安徽省委决策层关注的焦点。
时任安徽省农委主任的周曰礼,在回忆这段历史时,也感慨万千:“那时候啊,人民来信多得跟雪花似的,都反映山南在搞‘单干’。山南区的区委书记汤茂林和区里的干部,还有下面的公社干部,一个个都提心吊胆的。刚好那时候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了,中央明确要求我们要原汁原味地把会议文件精神传达给农民。
于是,1979年2月初,春节的喜庆气氛还没完全散去,我们十几个人就风尘仆仆地赶到了肥西县,县委也派出了十几个人,一共三十几号人浩浩荡荡地去了山南区。我们不仅要宣讲文件,还要组织农民讨论。为啥选山南?就是因为那地方人民来信多,反映的问题集中,而这些问题里,‘单干’——也就是包产到户——是最突出的。我们就是要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所以首选了山南公社。”
这段话,不仅解释了省委工作队为何会选择在山南召开宣讲会,更透露出了一种勇于面对问题、敢于直面挑战的担当精神。
早在1978年初,万里就流露出了对农村政策的深刻思考。他提到:“我听说,在学大寨的地方养三只鸭子就是社会主义,养五只鸭子就成了资本主义,这简直太荒谬了!农民一点自主权都没有,怎么能行?农村政策、城市政策,得好好清理清理,各地也得跟着清理。”
同年2月,四川省委也出台了一份文件,即《关于目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主要问题的规定》,内容与安徽的改革思路不谋而合,都强调了扩大农民自留地和发展多种经营的重要性。这两个省份的文件,都是在“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的传统框架之外,为农业寻找新的出路。虽然总体上没有超出20世纪60年代初调整时期的农村政策范畴,但它们的实施却得到了农民的广泛拥护,取得了显著的增产增收效果。
1978年9月,滁县地委召开了一场规模盛大的四级干部会议,部署生产自救和秋耕秋种工作。会上,来安县和天长县的一些公社分享了他们试行的“定产到组、以产计工”、“联产计酬、责任到人”以及对基层干部实行绩效考核等行之有效的办法,这些新鲜经验在会场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会后,地委书记王郁昭及时向安徽省委作了汇报,并得到了省委的鼎力支持。滁县地委随即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先在一个大队或一个公社进行包产到组的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文件一出,各县纷纷要求扩大试点范围,各社队也争相成为试点。甚至一些未被列为试点的社队,也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组。
在试点过程中,凤阳县更是大胆创新,率先搞起了包干到组。其中,城南公社岳林大队岳北生产队是最早尝试这一模式的。他们将生产队分成4个作业组,各自承包土地。年终时,小组在完成国家粮、油、棉、烟等征购任务和集体的公共提留后,剩余收入由作业组自主分配。这一举措极大地激发了社员的积极性。到1979年3月底,滁县地区已有68.3%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组、联产计酬和包干到组。“双包到组”的推行,不仅实现了由不联产向联产的重大转变,更为后来的“包干到组”乃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兴起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改革的道路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1980年2月,随着中央人事调整,万里调离安徽回北京工作,新的安徽省委对包产到户的态度发生了微妙变化。新省委先后在蚌埠、芜湖召开的会议上,对包产到户提出了批评。这一变化给凤阳的包产到户改革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小岗生产队作为万里曾经肯定的包产到户典型,再次面临阻力。
1980年3月中旬,梨园公社再次向小岗施压,要求他们合并回原来的生产队,否则将不再提供化肥和稻种。这对于刚刚尝到包产到户甜头的小岗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然而,他们并没有屈服。3月18日,当凤阳县委书记陈庭元来到小岗检查工作时,严宏昌等村民将公社的情况如实反映给了陈书记。
到达梨园后,陈庭元语重心长地对公社书记张明楼说:“你们担心小岗包产到户会捅出娄子,公社承担不起责任,所以想让小岗合并回去。我们的理解你们的难处。”接着,他话锋一转,语气坚定地说:“今天,我们几个都来了,就是要给你们梨园公社担担子。如果今后出了什么问题,由我们县、区两级组织来共同承担!”
随行的田广顺、周义贵、林兴甫等人也纷纷表态:“出问题,我们大家一起承担!还是把稻种拨给小岗吧!”在众人的共同努力下,张明楼终于同意给小岗提供稻种。
就这样,小岗包产到户的阻力再次被化解。然而,没有中央的最终认可,包产到户仍然面临着被随时叫停的风险。因此,刚刚尝到包产到户甜头的小岗农民和全国农民一样,都迫切地希望这一改革能够得到中央的正式认可。
1954年4月,春意盎然的时节,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如期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邓子恢以他独到的见解和深邃的洞察力,明确提出了在农业合作社体制下建立生产责任制的创新思想。他掷地有声地说道:“我们必须把劳动分工和劳动组织得井井有条,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责任制。”“通过分工分业,分组分队,并灵活采用按件计工、小包耕、大包耕,乃至包耕包产等一系列制度,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劳动效能,这是搞好集体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对于如何具体实现“分工”,邓子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构想。他提议在劳动组织层次上进行“社-队-组”的科学划分,并以队作为基本的劳动单位;同时,根据农活的不同特点,进行“专业”分工和包工,以期达到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此外,邓子恢还颇具前瞻性地提出了“按件计工”的激励机制。他认识到,“按件计工”无疑是一种极具激励性的责任制形式,然而,农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大部分农活难以简单地按件计量,这可能导致农民在追求数量的同时忽视了质量。
因此,邓子恢又进一步提出了“以至包耕包产”等更为灵活和全面的制度设想。尽管在当时,“包耕包产”还只是一种远景的构想,尚未被广大农民所接受,甚至他的“分、包”思想也未能引起中央的足够重视,但邓子恢的远见卓识却为后来的农村改革埋下了伏笔。
他提出:“实行三包制,即包工、包产、包财务。”具体办法是,“生产队将全年经营农业生产的工分、产量、开支、成本等全部向合作社承包下来。工分多做不补,少做不扣;产量增加则超产提成,减少则扣工分(因灾减产除外);开支多用不补,少用则有节余不上缴。”在蔬菜合作社中,这种三包制则表现为包工分、包产值、包成本。邓子恢深刻指出,“实行三包制的好处在于,它使得合作社与生产队之间的关系变得固定而明确。合作社有合作社的权限和规划,生产队也有生产队的自主权和打算。这既可以减轻合作社干部的负担和麻烦,又可以极大地激发生产队干部和队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邓子恢也敏锐地洞察到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在管理制度上的显著差异。他指出,“农业生产具有分散性、地区性、季节性强的特点,因此需要采取更加灵活和适应性的包干制;而工业生产则不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可以实现集中生产和管理,因此更适合采用定额管理制。”
在积极主张发展农业合作化的同时,邓子恢也始终强调多种经营模式对农业的重要性。他深刻认识到,“由于我国耕地资源有限,许多地方仅仅依靠耕种农田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寻找出路和发展机会。”对于发展多种经营的目的,邓子恢明确指出,“这既能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又能增加社员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水平。”
在所有制问题上,邓子恢更是展现出了他独立思考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他与当时普遍认为的“公社越大越公越好”的观点截然不同,主张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小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1956年,邓子恢在中共八大上明确提出,“在生产资料的处理上,我们应该采取‘主要公有,次要私有’的灵活办法。”这与陈云在会上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行“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设想不谋而合。
然而,在当时特定的政治氛围下,搞小集体、小私有往往被误解为搞资本主义。对此,邓子恢不以为然地指出,“全民所有制内部也可以包含小私有、小集体的成分。这并不是资本主义的复辟和倒退……而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有益补充和活力源泉。有了这些小的成分和活力,我们的经济才能更加生机勃勃、充满活力。”
显然,邓子恢并没有简单地将所有制公有化的程度作为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唯一标准。他实事求是地坚持将公有制的程度与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紧密联系起来,既不一味追求公有化的高程度,也不盲目超越生产力的发展阶段。这种独立思考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为后来的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借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对邓子恢等老一辈革命家早期探索和思考的肯定与继承。邓子恢作为这一制度的早期探寻者,他的远见卓识和坚定信念,将永远铭刻在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