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随着“四人帮”的覆灭,天空透出了一丝曙光,然而,“左”倾错误的阴霾并未随之消散。在广袤的农村大地,“学大寨”运动依旧如火如荼地进行,尽管农民们夜以继日地辛勤劳作,但农业生产的发展却如同被无形的枷锁束缚,步履维艰。人口的增长如同潮水般汹涌,而农村经济却停滞不前,大多数地区深陷贫困的泥潭,形势之严峻,令人扼腕。
正如万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所发出的振聋发聩之声:“若此刻再不毅然决然地推行改革,我们梦寐以求的现代化事业与社会主义事业,恐将毁于一旦。有一个反对,就有九十九个支持!大包干的趋势谁能阻挡?”农民们对于那套严重束缚他们手脚的农业经营制度早已心生厌倦,他们渴望变革,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贫困落后的命运。正是这种迫切的愿望,成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划时代创举诞生的强大动力。
1978年5月11日,一篇名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在《光明日报》上横空出世,犹如一声春雷,震醒了沉睡的人们。新华社迅速将此文传遍全国新闻界,紧接着,《人民日报》与《解放军报》也在5月12日同时转载了这篇文章。一时间,各省、区、市的报纸纷纷跟进,转载此文,引发了一场席卷全国、波及各界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这场讨论如同一股强劲的东风,吹散了“左”倾思潮和“两个凡是”的迷雾,重新确立了实践作为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地位,成为了一把锋利的思想武器,为大规模拨乱反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扫清了障碍。
包产到户,这一看似朴素的制度,实则蕴含着深远的变革意义。追溯其历史,我们惊讶地发现,它并非新鲜事物。早在1956年下半年,浙江永嘉县的农民们就在高级社的框架下,勇敢地尝试了包产到户,他们发现“大锅饭”导致的出工不出力现象严重,于是果断地将集体土地划分到农户,以此激发农民的劳动热情。
答案还需从包产到户本身去探寻。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一听起来就充满生命力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将集体的土地分配给农户,以农户承担一定责任为前提。在初期,农户的责任往往与产量紧密相连,他们承诺根据土地面积的常年平均产量,向国家和集体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以此换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这无疑是一个“增产归农”的合约,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刺激作用不言而喻。同时,承包到户的土地并未改变其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它们依然是公有的,只是按照约定的条件交由农户使用而已。这种既保证了土地公有制性质,又充分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制度设计,无疑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而当时的思想解放运动,更为这一制度的推广创造了一个开放、积极的社会环境。
1979年3月12日至24日,国家农委在紧锣密鼓中召开了七省三县农村工作座谈会,专题讨论责任制问题。来自广东、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河北、吉林七省的农业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徽全椒、广东博罗、四川广汉三县的县委负责人齐聚一堂,共商大计。会议的焦点,无疑是当时农村基层广泛存在的两种责任制形式:一种是“包工包产到组”,另一种是“包产到户”。对于前者,会议的讨论相对宽松,但对于后者,则出现了较大的分歧。
会上,安徽、广东、四川、河北的代表纷纷反映,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已不在少数,且方法多样,应当对此给予明确的表态。然而,四川、湖南的代表却持反对意见,广东省委农工部部长杜瑞芝、吉林省委农工部部长史林琪则主张为“包产到户”开一个政策的口子。在这场激烈的讨论中,最坚定支持“包产到户”的无疑是安徽省。安徽省农委副主任周曰礼明确表示,支持“包产到户”是安徽省委的宝贵“经验”。
他深情地回忆起省委在肥西县山南公社进行的多种责任制形式(包括包产到户)的试点,当群众纷纷表示“到组不如到户”时,包产到户便在全县迅速推广开来,已占生产队总数的11%。周曰礼的这一番话,如同一剂强心针,让与会者深受触动。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中央最高领导对于“包产到户”的态度也出现了微妙的松动。他们虽然未明确提倡,但在特殊情况下表示可以通融。比如对于“百把户的生产队”,可以分组作业,甚至“把土地、牲口、家具、投资都定到组”;对于大山场分散的几户人家,也可以实行到户。这种态度的松动,无疑为“包产到户”的推广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会议结束时,杜润生做了精彩的总结。他宣布收回已经起草好的“会议纪要稿”,允许大家回去后按照自己的记录传达会议精神,但会议的最终结论需以中央文件为准。他强调,《纪要》应宣传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同时指出责任制形式不能“一刀切”,要坚持两个“不许”。面对即将到来的春耕大忙时节,他明确表示,已经搞了责任制的不再变动,“包产到户”的也不再变动。他进一步指出,“包产到户”不同于单干,对于出现的问题要纠正但不可上纲上线,更不可搞批斗。这一番话,如同定海神针,稳定了与会者的情绪,也为后续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杜润生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了合作社制度在新中国经济建设与向社会主义过渡中的核心地位及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他深信,农业发展的终极目标与愿景乃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首要任务便是循序渐进地引领农民踏上合作化的康庄大道。在坚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他主张先行工业化,适度容许资本主义的发展,待到生产力提升至一定高度后,再一举革新生产关系。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刘少奇倡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合作社,并着重指出,实现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的转型“是一项异常艰巨的任务,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我们必须紧密依据群众的经验与觉悟水平,根据实际条件稳步前行。”在组建合作社的过程中,他坚持自愿参与、逐步推进的原则,既反对放任自流,又警惕“急性病”的倾向,提出“生产合作社宜小,供销合作社宜大”的独到见解。
他强调,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必须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要有利于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合作社应实行民主管理,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确保合作社有序运作。然而,在农业合作化的后期,刘少奇深受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思想的影响,开始从生产关系入手,高度重视生产关系变革对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而加速了农业合作化的进程。
在1955年召开的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邓子恢高瞻远瞩地指出,要圆满完成大会所设定的十五项艰巨任务,关键在于紧抓三个核心环节:“首要任务是总结提升现有经验,运用科学的眼光与理论对其进行深化提炼;其次,要积极引进并借鉴苏联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最后,则是要自力更生,勇于创新发明。”
他进一步阐释,这三者需并行不悖,但应以总结提升为主。究其缘由,邓子恢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提到,中国历史悠久,农民们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然而,遗憾的是,我们至今尚未能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这些经验进行系统总结,未能将其从感性认识升华至理性认知的高度。
他感慨道:“农民的耕作、栽培、施肥方法,无一不蕴含着科学的智慧。你不能说农民不懂科学,他们的生产经验本身就是科学,只不过他们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中国农民正是依靠这些经验,让稻子茁壮成长,让地瓜丰收满仓,靠这些养家糊口。你怎能否认这是科学呢?他们虽缺乏理论知识,仅有感性认知,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创造奇迹。”因此,他力主:“农业科学工作者应肩负起这一重任,深入挖掘、总结、提升我们祖先数千年来在农业领域的宝贵经验,并将其广泛推广。”
在强调总结提升的同时,邓子恢也极为重视农业技术的“提高”与“推广”。他深刻指出,提高与推广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科学工作者在致力于技术研发的同时,也应积极投身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关于推广的重要性,他这样阐述:“一项新技术或新产品诞生后,只有通过推广,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完善自我。”针对某些人轻视农具改良的错误观念,他严厉批评道:“忽视农具改良的作用,片面追求提高而忽视普及,重视发明而轻视推广,坐等机械化而不积极推广改良农具,这些观点都是极其有害的。”
集体化道路是中国农民解放与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邓子恢深知农民在历史进程中的主体作用,他始终将发挥农民的历史作用与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他提倡农业合作化,是从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着眼于中国农业的长远发展与体制保障。邓子恢坚信,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革命胜利后的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农民始终是中国革命与建设胜利的决定性力量。
旧中国作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落后农业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其中贫农半无产者占据主导地位,他们具有高度的革命性,且拥有武装斗争的历史传统。在这种特殊国情下,中国工人阶级与共产党要完成革命任务,就必须依靠农民这一主力军。在革命胜利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农业更是工业发展的基石,五亿农民在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仍然举足轻重。
邓子恢作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卓越的农业与农村工作专家,曾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等要职。他将自己的一生都奉献给了农业、农民与农村事业。笔者试图对他的三农思想进行一番粗浅的探讨。
首当其冲的便是正确处理农村中的各种矛盾。关于农村矛盾的表现形式、性质及处理原则,邓子恢早在1954年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上就有着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农村中新社员与老社员之间的矛盾、劳动力多与少的矛盾、出力多与少的矛盾、社外大社与小社的矛盾、此社与彼社的矛盾、合作社与互助组的矛盾等,均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呢?关键在于秉持社会主义精神。”他强调:“我们与资本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的原则是利用自身经济优势剥削落后者,越是排挤与剥削得他人艰苦落后,自己就越是发财致富。而社会主义则截然不同,它的基本原则是先进的帮助落后的,大的资助小的,强的扶持弱的。”
在具体处理办法上,邓子恢于1957年针对农村人民内部存在的种种矛盾,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关于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矛盾,他分析道:“这实质上是社员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在处理这类矛盾时,“必须坚定不移地遵循社员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并力求使两者有机结合。”对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生产队之间的矛盾,他认为是“由于社与队在经营管理上分工不明确所导致的。”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关键在于建立和健全合作社从上至下的经营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明确分工、个人负责。”谈及队与队、村与村之间的矛盾,邓子恢指出,“由于队与队、村与村之间贫富悬殊,如果将所有收入完全由合作社统一平均分配,势必导致穷村穷队的社员因收入增加而欣喜,而富村富队的社员则因收入减少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闹着要分社退社。”
“要解决这一矛盾,绝不能采取压富济贫、强行拉平富村富队社员收入的做法,而应采取照顾富村富队社员大体维持现有收入的同时,在生产上大力扶持穷村穷队社员,使他们能够在未来几年内迎头赶上,向富村富队看齐。”至于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则表现为劳力强与劳力弱、子女多与子女少、技术高与技术低、农业劳动与非农业劳动社员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合作社的劳动分工上,应贯彻统筹兼顾、逐户安排、用其所长、各得其所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