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保护原创者权利:知识产权保护应有权利“边界

徐剑看事 2024-04-27 22:08:39

2024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日说法播出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办理的“保护原创者权利”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从《著作权法》《专利法》具体规定分析,相关裁决的结果可能已超出知识产权保护应有的权利“边界”,如,“填平性”赔偿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断与法律规定不符。

今日说法:保护原创者权利

一、“保护原创者权利”概述

音乐制作人柳青瑶创作了古曲《兰陵王入阵曲》《听!秦王破阵乐!》,2022年8月,柳青瑶将两部音乐作品向国家版权局办理了《作品权利登记书》。随后,柳青瑶在网上发出要约邀请:整个音频加MV的使用授权商用标准是每部15万元,使用期间3年。

2023年,柳青瑶发现某综艺节目使用其两部作品为背景音乐。其中,《兰陵王入阵曲》使用时长77秒,《听!秦王破阵乐!》使用时长37秒。柳青瑶与其诉讼代理人交涉未果后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要求综艺节目制作人、平台方、平台方、表演舞者刘某等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2023年底,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综艺节目制作方承担柳青瑶的“填平性”赔偿共计30余万元。播放平台方、舞者刘某侵犯柳青瑶网络信息传播权,但因没有侵权故意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护原创者权利”概述

2018年,深圳某公司申请了搬运机器人中的某一项专利,并利用该专利成为世界智能物流搬运机器人行业供应商。在经营中,深圳某公司发现北京同行某公司也使用相同专利,以北京某公司和江苏盐城的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提起了诉讼。

2022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某公司使用的技术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二审知识产权法官认为,北京某公司的机器人使用的技术已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机器人在抓取运动时,货箱和存储货板在“同一个中轴线S6上”被记载于深圳某公司的权利要求书上,而北京某公司的机器人在“同一个中轴线S6下”属于同一保护范围。

因北京某公司同时起诉深圳某公司的新型专利无效案件也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院本着“调解为上,边审边调”的原则审理本案。2023年11月15日,深圳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这一连串案件终于“迎刃而解”了,还一揽子化解了两公司11起系列纠纷。

二、著作权保护的权利“边界”

保护著作权的原创者权利难点在于对《著作权法》所保护内容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得出的结论也不相同。因《著作权法》仅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权利类型,如,本法规定的权利类型分为两大类,在大类下有分出具体的类型(见以下思维导图)。在侵犯著作权认定实践中,将著作权人的思想,或者构思也认定为侵权,甚至某一句话,如广告语也认定为侵权。

著作权类型思维导图

通过以上思维导图不难得出结论: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著作权侧重保护原创者权利,而邻接权侧重保护利用他人作品的权利,如,邻接权人支付原创者相关费用后取得使用权。但思维导图中的分类并不能解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仅保护表达方法,如,计算机软件仅有一种表达方式,即“0”“1”,司法实践难以认定软件侵权。音乐作品表达方法也有限,如,表达音乐作品仅有7个音符与若干声调,多数司法实践从听觉认定侵权可能并不科学。著作权保护的权利“边界”不明,多数作品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如,我国的论文“查重”系统并不是从表达方式上判断侵权。

就柳青瑶所创作的古曲《兰陵王入阵曲》《听!秦王破阵乐!》被侵权而言,综艺节目制作人简单使用了其作品片段,并加“混音”作为背景音乐,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行为侵犯了柳青瑶的改编权,或者复制权。但北京互联网法院所作的“填平性”赔偿则明显倾向著作权人。

所谓“填平性”赔偿,是指侵权人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形下,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的方法。《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句规定了“填平性”赔偿,第二句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赔偿单曲15万元的费用,柳青瑶至少举证证明有人以营利为目的15万元购买过《兰陵王入阵曲》,或者《听!秦王破阵乐!》,否则法院只能按综艺节目制作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判决。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表演舞者侵犯柳青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存在不当,从“保护原创者权利”披露人信息(聊天记录)分析,某综艺节目录制完成后使用了柳青瑶的音乐作为背景。

三、专利权保护的权利“边界”

专利权保护的权利“边界”主要在于:专利权是否存在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以及是否商业使用。前者如,即使专利权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专利权人可与在先权利人协商共同所有专利,后者如,个人为生活、学习等方式使用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美国人知道非商业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便将软件推动为著作权保护。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六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科学发现”,不少人将该情形视为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正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方法之一,科学发现最简单的例子便是,车轮须用圆形,或者球形节省动力运行。据此,任何人不得禁止他人生产的轮胎是圆形,或者球形。铁路运行也是如此,任何人也不得禁止他人开发出悬浮式运行的方式。

专利申请人在其权利要求书记载了诸如科学发现等六种情形,该权利记载不得对抗他人。例如,“保护原创者权利”中的深圳某公司在专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机器人在抓取运动时,货箱和存储货板在“同一个中轴线S6上”,其含义可能是力学原理。力学原理就是“科学发现”,北京某公司据此可能申请了专利无效的诉讼。

“同一个中轴线S6上”即使不是科学发现,北京某公司也未落入深圳某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谓全部技术特征,是指技术特征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出现。

例如,深圳某公司专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为:a+b+c,而北京某公司的技术特征为a+b+c+d,则北京某公司没有侵犯深圳公司的专利权。“同一个中轴线S6上”即使不是力学原理,北京某公司“同一个中轴线S6下”没有侵犯深圳某公司的专利。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大概率是正确的。

专利权保护的权利“边界”

2024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原创者权利当然要受到保护,但我国三部知识产权法有不同的保护内容,如,《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的表述方式,《专利法》不保护科学发现等,《商标法》仅保护图案的显著特征。审查机关倘若不理解前述内容,不少伪著作权、专利、商标可能受到了不应有的保护,从而形成“内斗”的局面。据此,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应有的权利“边界”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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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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