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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都知道:对外开发票要交税、公司收款要交税。这虽然是常识、亦是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但如果公司被税务稽查了,那就要按税法的规定来确定是否要交税了,有时候,虽然你没有开票、也没有收款,但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收款日期,那稽查局就会按约定的日期计算应纳税额。
为此,我们梳理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大家可以对照自己公司的业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避免因为业务设计不合理造成额外的税收成本。
一、销售货物
Ø 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Ø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Ø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则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Ø 预收货款方式: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于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以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Ø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以货物移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税法原文是:“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但后面新规已按视同销售货物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Ø 视同销售货物:以货物移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包括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情形。
二、销售应税劳务
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较简单,就是以提供劳务并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即发生;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