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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处于“后疫情”时代,整体经济环境不太好,大部分企业的日子都不好过,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受到的影响非常大。当下有很多开发商没有办法按期付款给施工方、材料商、分包商等,而用自己开发好的房子进行抵押——就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工抵房”,实际上是开发商支付工程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为了更加直观理解业务,我们假设有那么一套房子,经过了层层抵债,并由购房者最终办理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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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上图,好像只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跟税务无法。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中有较大的税务隐患。以第一次抵债为例,开发商要把房产抵债给A,必然会签订一份抵债协议,根据协议,开发商此时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至少涉及3个主要税种(契税虽然理论上也要考虑,但因为实务中在办理产证时缴纳,故暂不纳入本次分析之列):
Ø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抵偿的债务可以理解为以房产换取了“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转让货物的情况,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
Ø 企业所得税:开发商以非货币性资产(完工产品)偿债抵顶工程款,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开发产品成本。一般会以签订《工抵房偿债协议》的时间(即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这里就会带来后续最终那张发票的潜在问题。
Ø 土地增值税:若“工抵房”行为发生在项目清算前,按照政策规定,应视同销售计入土增税清算收入。若“工抵房”行为发生在项目清算后,开发商应按照尾盘销售,申报缴纳土增税。
上图中的房产一共经历了4波抵债,所以开发商、施工方A、供应商B、材料商C四家企业都会面临一样的纳税义务问题。
如果希望减少税收风险、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尽量税收少一点,那以下三个步骤可供参考:
1、 所有的房产抵债协议都作为抽屉合同、不要放到明面上,避免税务直接按此界定纳税义务;
2、 等到最终房产过户后。按最终的过户金额(如本例中的95万元),每方签订一份三方转账协议(如果能找到资金转一圈更好,但这里可能会存在资金被某一环恶意占用的风险),在财务账上可以实现大部分的债权、债务互抵;
3、 根据互抵后的剩余债权,债权人先保留一段时间(如三年)、后续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债务人则对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因为互抵后余额相对较小,基本可接受)。
当然,如果希望完全规范操作的话,那就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作为债务重组核算,分别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并按税法要求计算相应税金。但这样势必会增加好几道契税,如果中间有小规模纳税人,还会损失增值税的进项留抵,税务成本会高出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