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户外运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喜爱,无论是徒步旅行、还是骑行、滑雪等,不仅能锻炼身体,增强身体素质,还可以亲近自然,感受自然的美好。
但在领略大自然风光的同时,徒步旅行也可能伴随着一些无法预测的风险。
如果在徒步爬山的过程中发生意外,谁来担责呢?
参与者和组织者、其他参与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呢?
随着户外活动的热潮,很多商业户外团体和一些驴友自行组织开展户外活动。这些活动基本集中在野山、野路。
参加户外活动,一般都是向俱乐部或者领队报名,支付一定的报名费后,由俱乐部或领队安排车辆,集体前往户外活动处。
在活动参与之前,组织者一般都会向参与者进行一定的告知。
体能评估:徒步路线缺乏便利设施,一旦出发,必须完成整个行程,私自下撤自行承担风险。报名前需要充分了解路况难度,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如有心脏病、高血压、过敏等不适宜剧烈运动和长时间运动,或最近过度疲劳、缺乏充足休息的情况,为确保您的安全请不要报名。
未成年/长者说明:带未成年人或50岁以上人员参加活动,需要提前报备,确认有一定的户外经验且服从安排,行程中请自行看管照顾好,所有后果和风险由同行人或相应监护人负责,俱乐部或领队不承担责任。
在付费的情况下,组织者或者领队真的就不承担责任了吗?
《民法典》针对此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组织者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对参与者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分析。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主要会考虑,组织者或者领队在活动中是否盈利。
如果是非盈利的,组织者或者领队仅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从户外活动中盈利,组织者或者领队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要重一些,当参与者受到损害时,如果组织者或者领队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其他参与者来说,只有其他参与者对参与者的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