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2022年延安市延长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案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今天介绍一则有关高空抛物的案例。
案情简介:某小区的业主A居住在二楼,在平台活动时,被楼上抛下的一装有液体的瓶子砸在肩膀,导致摔倒受伤,并送往医院紧急治疗。业主A报警后,派出所通过调查,瓶子系从业主A所在单元的上方抛下,三楼及以上的所有住户客观上都存在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但仍未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于是,业主A起诉物业公司及可能有侵权行为的住户,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及可能有侵权行为的住户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这本书中,对责任原则进行了阐述:“本条规定虽并无体现过错的内容,但从本章的体系上看,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更重,社会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高空抛物更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结合派出所的调查,砸伤业主A的水瓶从该单元上方抛下,根据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可能性,该单元所有的住户具有同等的概率,应该对业主A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并在合理范围内平均分担。
如果该单元的住户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在事发时家中无人、家中没有高空抛物致害的物品或者家中窗户不能打开等,则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该建筑物的管理人,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负有妥善维修以防止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A支付赔偿款,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充责任。
温馨小提示:
1.物业公司应当加大关于高空抛物的宣传、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建筑附着物安全隐患排查、向业主宣传相关高空抛物风险、对于存在高空坠落风险隐患的地方及时采取预防和提示、按照规定安装监控等。
2.业主不能存在“法不责众”或者“砸不到人”侥幸心理,增强法律意识,约束自身行为。若是遇到类似情况,应当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