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破刚兑”,更破“谣言”,投保人应该醒醒了!

秋柔聊商业 2024-03-27 06:39:59
“保险由政府兜底”,我想很多人都听说过这句话。正所谓"三人为虎",曾多次尝试向投保人解释这句话纯粹是谣言,选择保险公司比选择产品更重要,均无功而返。现在,一则消息引起轩然大波。在本人看来,保险破刚兑,更破谣言,投保人应该醒醒了。 “破刚兑”是基本商业属性商业保险,先商业,而后保险。商业,最基本的规则是自负盈亏,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商业,而是公益或福利。保险,区别于传统金融,它是以内定规则为基础的资本运作方式,我把它称为“资本内循环模式”。简单来说,保险资本的运营首先是保险式运营,而后是普通金融运营。 保险式运营,这就涉及到保险产品的设计规则,即精算师设计精算模型,生成保险产品。换句话来说,当投保人把保费缴进保险公司,先要按精算模型进行分配,而后产生可投资资本,再按一般金融进行管理,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现金价值”,这应该是保险行业独有的专业名词。所以,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保险公司的风险来源于内部,而非外部。换句话来说,保险公司熊市中可以逆风前行,牛市中也可自毁长城,甚至比熊市还要悲壮。 如果你对保险行业足够关注,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保险被称为金融行业,但是保险业的每一次腾飞都源自于金融危机。曾经一位资深的保险CEO讲过一句话:我爱死经济不景气了。当然,你可以说保险作为低风险理财,在金融危机之下有“避风港”效果,但是保险风险内控才是根本原因,否则倾覆之下焉有完卵。 从来就没有政府兜底“保险由政府兜底"——它从来没有出现在任何有效法律文件之上。有人说,这是保险法规定的: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92条,只是规定保险公司破产,存量保单和责任准备金的处置方式,承接的是保险法第90,91条关于保险公司破产及清算规则的规定。对于保单利益的规定则只有最后一句“应当维护被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1)如果对法律专业有所了解,你应该知道“应当”二字的含义,即尽力而为。 (2)“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是保单的持有人,保证现金价值的所有者,保证现金价值分红的所有者,该法条甚至都没有涉及到投保人。我个人理解:该法条兜底的是生存年金,身故,医疗/健康赔偿金,即事关生老病死的保单利益。 (3)合法权益,对这四个字我不想过多解读,大家自行理解。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保险的兜底规则——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所有保险公司按比例缴纳,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该机构六大职能: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所以,当保险公司破产,存量保单找不到接收方,或接收方需要救济,真正出手的是保险保障基金,实质是保险行业的自救行为(保险保障基金源自于保险公司),并不是大家想想的政府出资,兜底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单利益。 当初安邦人寿破产,成立大家保险接管,保险保障基金出资200亿,持股98%;后来华夏人寿破产,新成立的瑞众人寿接管,保险保障基金出资226亿,另外一个股东“九州启航股权投资基金”则是由12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组成,出资额339亿。归根结底,还是保险行业的自救行为,只不过是由政府主持,具有行政色彩。 "破刚兑"是保险行业自救行为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保险公司破产,无论是被其它保险公司接管,还是成立新的保险公司接管,破产保险公司制造的风险依然保留在保险行业之内,因为这些接管资金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保险公司,或者说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很显然,从化解保险行业风险的角度讲引入战略投资,尤其是保险业外战略投资是处置保险不良资产的最佳选择。 对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几个特别规定: (1)费率,保险公司适用的缴费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即如果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比较高,风险管理评级比较低,则缴纳的保险费比较多; (2)当保险保障基金的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的一定比例,则可以停止缴纳,财产险为6%,寿险为1%。换句话说,安邦人寿和华夏人寿接管消耗保险保障基金426亿,则其它保险公司需把这个差额补齐——行业风险共担。 (3)财产险和寿险保险保障基金可相互共享,目前正在研究与银行业共享。 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行业的自救基金,它只救急不救穷,即保险保障基金出资后,当被救济企业恢复正常运营,符合常规监管规则,或找到新的出资方(应当积极寻找),则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适时退出,不能长期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且原则上保险公司不能免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应当支付一定的利息成本或者分红。 结束语可想而知,即便不考虑接管规则(其实接管刚兑2022年度已破),你的保单被接管并不意味着你落地为安,本质是保险公司获得了长期的"贷款援助",你可以把它理解为永续债融资成功,要走出泥潭依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破刚兑”是帮助保险公司走出这个泥潭的关键一步,可能有人会觉得这不公平,但是全行业(或者说全行业投保人)都已经为你做出贡献了,你作为当事人装聋作哑就不合适了吧,终究是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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