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年休假工资不要首选仲裁,选择这个方式可能获得4倍工资赔偿

松鼠搬砖头 2024-07-23 18:56:38
主张年休假工资不要首选仲裁,选择这个方式可能获得“4倍”工资赔偿

原创 劳动小便识 劳动小便识 2024年07月23日 16:52 湖南

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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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仲裁或诉讼,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的2倍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那么应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一般选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之规定,仲裁委或法院最多按日工资的2倍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未休年休假工资可能按日工资的4倍赔付

劳动行政部门负有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关于年休假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于用人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也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经劳动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对单位作出限期改正,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遵照改正内容进行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工资报酬,并且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金额向加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是“应当”,并不是“可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方式,则未休年休假工资赔偿可达到日工资的“4倍”以上,有些情形下,加付赔偿金或高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行政部门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下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3.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案例

案例一、支付年休假工资并按年休假工资金额的150%加付赔偿金(2021)苏1202行审5号

某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2017年至2019年期间,某贸易公司未安排职工陈某、姜某某、左某某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其年休假工资报酬,决定给予某公司如下行政处理:1、支付职工陈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差额7712.97元;按照职工陈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数额向陈某加付赔偿金11569.46元;总计共支付职工陈某19282.43元。2、支付职工姜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差额11574.8元;按照职工姜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数额向姜某某加付赔偿金17362.2元;总计共支付职工姜某某28937元。3、支付职工左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差额7982.46元;按照职工左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数额向左某某加付赔偿金11973.7元;总计共支付左某某19956.16元。

因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某人社局于2021年1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二、支付年休假工资并按年休假工资标准加付赔偿金

(2020)苏0105行审14号

某人社局于2019年5月14日对某物业公司作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田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0.13元,并加付赔偿金12410.13元。”的决定。因公司未履行,人社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某公司因未安排田某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田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其行为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人社局查明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责令公司改正,公司在人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不改正,人社局遂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经人社局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人社局为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决定”中确定内容,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故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确定的“某公司支付田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0.13元,并加付赔偿金12410.13元”的内容。

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插图来源网络,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劳动小便识”,可以获得更多劳动法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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