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行长违法发放借名贷款3户、1950万,员工客户还原贷款真相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3:39
最近笔者一直在思考,贷款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哪里?也许有人会说是程序、是流程。如果真是如此,那是不是流程越长,程序越多,在不考虑贷款时效的情况下,贷款风险是不是控制的越好?但在实践中,需要高度注意,流程越长、程序越多,容易出现责任不清晰,过于依赖前面流程、程序控制,结果就是层层失陷,明显不该发放的贷款也能畅行无阻。 杨某作为一名地方性法人银行支行行长,连续三年受理了同一人借名的三户贷款,涉及金额1950万元。虽然三户贷款存在借名贷款、抵押物虚假、贷款用途虚假、借款主体明显不符合条件等严重违规问题,但仍然可以畅行五名银行员工以及总行贷审会,当中原因值得广大银行管理者深思、警示。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1967年10月出生,原系甲银行(注:地方性法人银行)总行行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2年9月25日被当地检察院逮捕。 (一)2014年4月,杨某任甲银行壹支行行长期间,受理韩某1介绍的马某1贷款申请,并安排信贷员周某办理贷款手续,周某收集整理韩某1提交的贷款资料及虚假的抵押物资料,并结合杨某口述的个人实地调查情况说明出具了与实际不符的贷前调查报告。后被告人杨某安排周某将上述报告提交甲银行总行,同年5月7日,经总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向马某1发放贷款450万元,贷款由韩某1使用。 (二)2015年2月间,韩某1介绍韩某2向杨某网点申请500万元的贷款,并以房产进行抵押,杨某安排信贷员强某按要求办理贷款手续,强某收集整理韩某1提交的贷款资料及虚假的抵押物资料,并结合杨某口述的个人实地调查情况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贷前调查报告。后被告人杨某安排强某将上述报告提交总行,2015年3月10日,经甲银行总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向韩某2发放贷款500万元,贷款资金实际由韩某1使用。 (三)2016年2月15日,韩某1向杨某所在网点提出以公司经理王某1的名义申请贷款1000万元并,以韩某1公司土地证作为抵押,杨某受理该贷款并授意安排强某办理贷款资料及相关程序,强某根据韩某1所提交的贷款资料、虚假抵押手续及杨某口述的个人实地调查情况说明,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贷前调查报告。2016年3月29日,甲银行总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同日向王某1发放贷款1000万元,实际由韩某1使用。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抵押物虚假案发后尚有贷款本金1000万元未收回。 后因韩某1经营不善,且上述三笔贷款的抵押物虚假,致使上述1950万元贷款无法偿还。 法院认为,在上述三笔贷款审核发放过程中,杨某作为网点负责人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章,未对贷款人马某1、韩某2、王某1的资产情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未对相关抵押物以及抵押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核查,未履职尽责,致使韩某1利用虚假抵押手续骗取贷款1950万元,给甲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对上述损失的造成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主动退赔10万元、积极缴纳罚金3万元,可以从轻处罚。2023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三名客户、五名银行员工证言还原三笔借名虚假贷款畅行原因 根据判决书披露信息,可知涉案三笔贷款均超过壹支行权限,支行贷前调查完成之后,需要经过总行市场部、风险管理部调查,然后报总行贷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审批。按理来说,经过这么多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履职到位,完全都有可能发现上述贷款存在借名贷款、用途虚假、资料虚假、借款主体经营虚假等严重违规问题,但非常可惜的是,所有环节全部放行,杨某三次违法放贷行为均是畅行无阻。当中原因,可从三名客户、五名银行员工证言中得到解释。 (一)三名客户证言显示,杨某事先是知晓三笔贷款实际使用人为韩某1 韩某2证言“在签字的过程中银行的杨行长说让直接签字就行,这个事情和韩某2没关系”; 马某1证言“签字时马某1不知道文书的内容,杨行长指哪里马某1就把名字签在哪里”; 王某1证言“ 2016年3月底的一天韩某1联系说要放款了,就拉着王某1去了银行,当时一块的还有韩某1的司机蒲某,到了之后王某1在柜台上签了个字,然后和杨主任坐在办公室里聊了会,聊的时候杨行长说钱(1000万)已经打到了王某1账上”。 从上述三名客户证言来判断,杨某事先就已经知晓涉案贷款实际使用人为韩某1。至于杨某为何要这么做,原因也很简单,判决书也披露了,杨某与韩某1有经济往来,且韩某2的500万元贷款中有200万元用于归还杨某与刘某共用的刘某贷款。据此,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对杨某的判决还是相对较轻,否则怎么也不可能缓刑。 (二)两名客户经理证言显示,两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完全就是摆设,只是操作员 客户经理周某1证言“实地调查由杨某进行,其本人并未前往调查,后杨某说这套房产真实存在,调查组认为足额,并给周某1看了他们调查时拍摄的视频和照片,随后周某1与杨某一起写了调查报告上报总行进行审批。” 客户经理强某证言“当时他项权证是客户办好后带到杨某跟前,由杨某核实后,杨某便安排强某准备资料给总行上报,然后联社组织审贷会决定贷款。贷前调查报告是其根据贷款人提交的资料以及杨某口述的实地调查结论所形成的。” 从两名客户经理证言显示,两人均没有实地贷前调查,完全是杨某怎么说就怎么写,最让人想不明白的是他项权证是客户办好的交给杨某,这样难怪会发生他项权证虚假的事情。 (三)两名总行职能部门员工证言显示,总行职能部门审查调查除了程序、流程外,未发挥出任何实质作用 风险管理部杨某1证言“风险部主要负责贷款资料的完整性、贷款用途,对网点和市场部出具的调查报告与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是否同意放贷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决定” 市场部经理郭某证言“网点提交了韩某1等人的贷款资料,后其部门对资料的完整性、抵押物足值和贷款金额审核后出具调查报告,但并没有去实地调查,内容是按照网点的调查报告书写的,后其将调查报告提交给风险部,风险部调查后提交贷委会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通过他们证言,可以简单的理解,两个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认为只是对资料进行审核,风险管理部认为最终贷款决定权是风险管理委员会,市场部认为是风险管理部以及贷审会来决定。职责如此不清晰,再多的流程、程序都枉然。 注:上述贷款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甘3001刑初106号《杨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在笔者看来,不管贷款流程、程序如何设计,其前提一定要责任清晰,否则只会起到反作用,如上述涉案三笔贷款。至于贷款风险控制关键,笔者认为,还是要回归贷款本源,只要能真正了解客户意愿、客户实力、贷款用途,90%以上的贷款风险都是可以有效管控的,完全不用害怕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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