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以借款之名收取好处超千万元:三类借款,实质是受贿行为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3:48
在违纪与违法面前,很多涉案人员总是企图以违纪之说来掩盖违法行为,尤其是在一些以权谋私的案件中,往往容易出现。有些嫌疑人在事前就谋划好了,也设计了所谓的防火墙;有些嫌疑人在事发后或预感要事发时,一厢情愿的给自己找理由。其实,到底是违纪还是违法,在办案人员面前,经不起任何推敲,都会水落石出。 陈某作为一名国有银行市级分行行长,手握大额贷款决策权以及下属人事权,先后以借款之名收取四名贷款客户好处1024万元,事发后陈某辩解这些都是借款,最后法院对陈某三种形式借款辩护意见均未采纳,认定这些都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 形式一:未对借款作出任何约定,听闻被调查后将欠款与利息作为抵扣,企图以此符合借款要件 2006年下半年,陈某以他人合伙新建一个砖厂,预计需要资金500万元。当年年底时,陈某以其合伙人名义建砖厂需要资金为由,向章某借款500万元,并表示这是家族大事,希望他能支持。这时章某公司在陈某所任职银行3亿元贷款刚刚获批,考虑到后期放款也离不开陈某支持,于2007年陆续向陈某合伙人划款490万元。由于章某无法判断陈某真实用途,考虑到之后贷款还离不开陈某帮助(注:章某公司在陈某任职银行贷款金额高达8亿元),章某也没有安排人员与陈某合伙人办理借款手续,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陈某也没有主动要求合伙人办理借款手续。(注:在此之前,陈某也以这种方式向章某借款38万元) 法院认为: 经查,陈某向章某借款490万元期间,章某的水电站正在陈某任职银行申请3亿左右的项目贷款,陈某的借款行为利用了职务便利,且陈某供述借钱时如果章某要求还本付息他会先签个协议,还不起就赖到。但章某没有提出要签合同,也没提还本付息,陈某就把490万当作是章某送的了。章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在贷款方面帮他大忙,以后贷款还需要陈某支持,送490万给陈某也不过分。行受贿人双方虽然对该490万元是送的行贿款没有直白明确的说明,但从双方陈述可以看出,陈某在章某项目贷款的时间节点上向其“借款”,章某送陈某财物,其本质符合权钱交易的性质。 该借款数额高达490万元,双方未办理书面借款手续,亦未约定利息、还款时间,方式异于常规,且借款至案发,陈某及其合伙企业一直没有归还该笔钱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章某也从来没有催要,不符合正常借贷行为的常理。 2019年4月26日,陈某把欠款与垫付利息进行抵扣,是听到被调查风声后为掩盖受贿的行为,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该笔借款是以借为名的受贿。 形式二:对借款作出书面约定,但实际未按约履行 2013年5月,陈某兄弟合伙经营砖厂缺少资金,陈某兄弟找到陈某想办法,陈以兄弟经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曹某(注:此时曹某公司在陈某公司贷款1.7亿元)借款100万元,陈某兄弟前往曹某公司办理好借款手续。 2013年7月,陈某再次以兄弟给曹某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向曹某借款100万元,陈某兄弟再次前往曹某公司办理借款手续。 事后陈某及其兄弟一直未归还借款,且一直没有支付过利息,曹某也一直没有催问过这两笔借款。2014年12月的一天,曹某将200万元借条退还给陈某兄弟,并表示以后就不用还了。 (注:陈某以这种借款方式收取另外一名贷款客户好处100万元。) 法院认为: 经查,陈某以兄弟砖厂缺资金为由向曹某均借款时利用了其担任行长职务便利,借款时曹某公司正在向银行申请1.7亿元的项目资金贷款,需要陈某的支持和帮助,最终曹某公司顺利获得贷款1.7亿元。 虽然这两笔借款共计200万元履行了借款手续,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但陈某及其兄弟均未按约履行,且曹某从未对该200万元进行过催收。 陈某与曹某双方行贿受贿的目的明确,且双方借款数额较大,日常交往不多,虽表面上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表现形式,但受贿人无归还的意思表示,行贿人也无催还的行为,双方的沟通过程符合受贿犯罪中权钱交易过程,该笔借款是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 形式三:对借款作出书面约定,但实际仅按约履行一段时间 2005年12月,陈某以办厂为名向贷款客户郭某借款200万元,至2008年4月期间按约支付利息。2008年7月,陈某为郭某的公司贷款展期提供帮助,向郭某提出暂缓付利息,郭某明确表示借款不用归还了。此后陈某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由于陈某的干涉,郭某公司2000万元风险贷款一直未能按规定起诉,直到2016年陈某调离该银行,郭某公司贷款才被银行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经查,陈某以砖厂为名向郭某借款200万元,有借条并约定利息,郭某1在借款时先行扣除了3.99万元利息,实际支付金额为196.01万元。2008年郭某的贷款逾期后,需要陈某帮助,陈某找了相关政策和理由,一直帮助郭某拖延还款。 此后,陈某产生了不归还本金和利息,占有该钱财的想法,并向郭某提出借款要暂缓归还利息,郭某则明确表示200万元不用还了。至案发,陈某未再安排砖厂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郭某也未再进行过催要。此笔借款最开始是正常借贷,其后转变为免除债务性的行贿受贿,应以实际收到的196.01万元本金作为受贿金额。 注:上述案件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川1521刑初67号《陈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以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这种做法往往涉案人员的一厢情愿,在专业的办案人员面前早晚都会水落石出的,更何况很多时候,还没有等到受贿坦白之前,不少行贿者为了自身利益早就在办案人员面坦白行贿受贿所有细节。 正所谓人在做、天在看,只要做了,那出事情几乎是必然的,任何人一旦涉及相关案件,丢掉幻想,主动供述,才是明智之举,才能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
0 阅读:0

白容看商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