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与钱直接打交道的特殊企业,银行员工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所带来风险隐患更大,这也是为何监管部门以及各家银行严禁银行从事民间借贷的根本原因所在。尽管如此,为谋取私利,仍然有些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民间借贷,一旦自身借贷资金出现风险,就有可能再次利用职务之便,用银行资金接盘,将风险转移给银行。
何某作为一名银行员工,高息借款给张某460万元资金无法收回,为此主动游说张某,帮助寻找抵押物,并以张某公司名义向何某所在银行申请贷款1300万元,贷款资金由张某及抵押物提供方共同使用,这样何某也能顺利收回张某的高息借款。最后张某公司1300贷款逾期,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发现抵押物虚假,何某也被法院判处骗取贷款罪,并与其他使用过上述贷款两人共同承担贷款的退赔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上半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试图以虚假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其先通过他人找到宋某,以宋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套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李某获取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后,通过甲银行壹分行何某认识了中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实际上何某游说张某,寻找抵押物,到银行贷款,与抵押物提供者共同使用资金)
2016年10月11日,中某公司以购买钢材为由,以宋某名下的土地作为抵押物向甲银行壹分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2016年12月5日,甲银行壹分行与中某公司签订1300万元贷款合同,贷款到期日2017年12月5日,贷款用途为购买钢材,宋某以其名下并不存在的土地作为贷款抵押财产,另外中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玲及师某以保证人的身份作担保。
在贷款办理过程中,李某提供的虚假土地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李某又找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的赵某办理了虚假的他项权利证。
在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过程中,中某公司提交了其与开发区妍某供应站签订的《购销合同》,并将涉案贷款1300万元委托支付给开发区妍某供应站。开发区妍某供应站的经营者系何某亮的妻子,何某亮实际控制开发区妍某供应站的银行账户。
2016年12月20日,中某公司作为甲方与宋某作为乙方、李某作为乙方担保人签订联合贷款暨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待银行贷款1300万发放后,甲乙双方各分配650万元,并各自承担贷款本息。签订上述联合贷款暨借款协议书时,何某亦在场并知晓协议内容。
2016年12月19日,中某公司1300万元贷款受托支付到妍某供应站。何某通过妍某供应站经营者王某的账户先扣除张某欠其个人借款460万元后,分6次转给张某共746.2万元。最终李某实际使用550万元贷款。
贷款到期后,中某公司分别于2017年、2018年与甲银行壹分行办理了两次“借新还旧”贷款手续,均用登记在宋某名下的虚假土地进行抵押登记并取得虚假他项权证。
至案发,中某公司逾期贷款本金1261.4万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欺骗”既包括在申请贷款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也包括将所取得的贷款资金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
法院认为,张某虚构用于购买钢材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后,擅自改变原申请贷款用途,未用于购买钢材,而是将贷款中的650万元分配给李某1使用。何某在明知张某贷款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不一致的情况下,将涉案贷款1300万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将贷款中的460万元用于张某归还何某高息借款。张某、何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金融安全,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张某、何某犯骗取贷款罪,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二十万元,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二十万元,责令张某、何某与李某共同退赔甲银行壹分行1300万元。
三、评何某犯骗取贷款罪原因所在
判决书没有披露何某是否经办了上述涉案贷款,结合上述涉案贷款用途虚假、抵押物虚假,笔者推测何某身份可能有两个:一是上述涉案贷款经办人员;二是甲银行壹分行有一定职务的管理者,足于影响到上述贷款的发放。不管何种身份,上述涉案贷款违规情况也完全满足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但是如果法院定何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那是职务犯罪,不需要承担上述涉案贷款的退赔责任。这点也是何某二审上诉时诉求点之一。
结合上述案件细节,笔者认为,法院判处何某骗取贷款罪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何某明知上述贷款用途为虚假;二是何某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并用配偶账户接收贷款资金;三是何某实际使用了460万元贷款资金。
结束语
何某本来寄希望利用银行贷款资金来接盘,顺利收回资金的高息借款。结果好了,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自己被判骗取贷款罪、罚金20万元,而且还要承担涉案贷款的退赔责任。
其实说句实在话,哪些从事民间借贷的银行员工大多数最终都很难有好的结果。原因很简单,银行员工一旦挣了民间借贷的钱,那很难收手,并且在事发前都相当自负,片面的认为“利用银行职务之便能够很好的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但实际上很多时候都不是银行员工能控制的,再加上经济的波动,加大了从事民间借贷的银行员工出现资金断裂的可能性,更何况当前银行内外部监管以及金融反腐的力度持续加强,仅个人而言,银行员工从事民间借贷是高风险行为,否则早晚都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