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担保公司员工骗取银行贷款11户、1050万:三个粗暴的骗贷手段

白容看商业 2024-08-31 14:30:33
近年来,不少银行逐步退出民营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同时,加强了国有担保公司合作。相对于民营担保公司而言,国有担保公司存在国有股权的背书,代偿能力相对较强。尽管如此,银行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始终要坚持把握风险管控的主动权,担保公司代偿能力再强,也只是第二还款来源,否则仍然会发生不应该出现的风险。 刘某利用担任国有担保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便利,伙同他人,从合作银行骗取银行贷款11户、金额1050万元。剖析案件细节和刘某骗贷手段,根本原因还在于银行员工放弃贷款风险管控的主动权,完全依托于担保公司,从而让刘某有了可趁之机,最终担保公司也无力归还,贷款面临较大风险。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月,某国有担保公司业务员刘某经与他人多次商量,决定用他人在某牧业生态公司承包的土地,找他人冒充承租人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合同,形成联保小组,利用刘某在担保公司担任信贷业务员,负责对客户申请担保所需资料进行收集、审核,核实贷款理由,对贷款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向公司提出初审意见的职务便利,由刘某负责提供抵押物,骗取担保公司担保后,从甲银行贷款供三人使用。 2015年3月,刘某伙同他人,找到八人(注:其中三人为刘某亲属)以承包土地种植需要资金为由,制作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形成八人联保,刘欣伪造某房开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用该土地作抵押,向所在担保公司提交8人联保贷款的调查报告,建议为上述8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担保公司同意,并向甲银行出具担保函。 2015年3月25日至4月29日,甲银行向上述8人发放贷款750万元,其中刘某获得贷款320万元。 2016年2月,刘某采用相同手段并伪造某牧业公司土地使用证,用该土地作抵押,骗取担保公司为胡某等6人提供660万元借款担保。2016年2月25日至3月11日,甲银行向其中3人胡某、王某2、赵某3人发放300万元贷款,其中,刘某获得贷款200万元。 刘某将52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利息、购买车辆等,截至案发尚未偿还本金及利息。 上述11户贷款到期后仍不归还,甲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寻上述11名借款人无果,打电话停机或无法接通,于2018年7月6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直至案件事发。 最终刘某被法院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曝光三个简单粗暴的骗贷手段 (一)寻找甘愿充当名义借款人的人员 上述案件11户名义借款人都是刘某和其同伙找来的,这些人基本上刘某和同伙的亲属或朋友,案发后他们在法院都表达几乎相同意思:我只是来签字而已,签字时银行和担保公司都承诺不用承担责任,对贷款情况根本不清楚,签完字后银行卡我都交给他们。 (二)伪造客户农业生产主体身份 为了让名义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刘某和其同伙让11户名义借款人充当承租人,向刘某同伙租赁土地用于种植,并伪造土地租赁合同以及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合同。 (注:正是因为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不是由自身使用,才会出现11户名义借款人才对自身贷款以及同组联保户都不清楚的异常情况) (三)伪造虚假土地使用证 为了获得担保公司对11户贷款出具保函,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伪造的土地证以及虚假他项权证,骗过了担保公司审核。 从刘某的骗贷手段来看,毫无技术含量而言,但是这么低级的骗贷手段却能成功,说明担保公司自身管理存在较大问题,当然涉案银行贷款管理问题同样不小,这些都是本案发生的根源所在。
0 阅读:260

白容看商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