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违法放贷9700万元,收取好处440万元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3:28
正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一旦银行员工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一定会影响正常履职行为,也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国家在金融反腐领域一直在强调,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一体推进。 杨某作为一名国有银行市级分行行长,在办理一户客户贷款过程中,两年期间先后六次收取客户现金440万元,为客户办理贷款准入、评级、授信、发放过程中提供三大帮助,让客户违法获得贷款9700万元,银行损失超2600万元,杨某最后因此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而执行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60万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8月,时任甲国有银行壹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的杨某经辖内支行行长张某介绍与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相识,顾某提出大洋公司向壹分行贷款,杨某安排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石某具体办理。 由于大洋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符合甲国有银行规定的大中型企业贷款准入条件,杨某授意石某将顾某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量、利润总额、员工从业人数等贷款准入、评级、授信所需资料数据,按照要求予以调整后,大洋公司被纳入大中型企业规模贷款范围。2015年1月5日,杨某在《甲国有银行省分行信贷业务经营主责任人确认表》中签字确认大洋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并予以上报,3月31日省分行批复大洋公司贷款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期限一年。 (一)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顾某向壹分行先后5次提供了《审计报告》、《股东会议决议》、《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涂层油管防腐技术加工定做合同》等虚假资料,以大洋公司名义在壹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笔共计6700万元。 (二)2015年10月,顾某通过西安市办理虚假贷款资料的人员,安排他人冒充某油田资金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持私刻的该中心印章,在某宾馆会议室与壹分行工作人员签订了虚假的长庆油田分公司工程《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回执、《应收账款保理三方协议》,并向庆阳分行提供了《审计报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涂层油管防腐技术加工定做合同》等虚假国内保理贷款所需资料,10月30日以大洋公司名义在壹分行办理国内保理贷款2000万元。 (三)2016年9月,顾某采取上述同样的虚假面签方式,向壹分行提供了虚假贷款资料,同年10月25日以大洋公司名义在壹分行办理国内保理贷款1000万元。 2017年8月,大洋公司开始拖欠贷款利息,同年11月壹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截止2021年12月30日大洋公司尚欠壹分行本金2632.878764万元及利息816.520485万元未归还。由于顾某提供了虚假的工程合同、担保押品等资料,抵押在壹分行的抵押物无法律效力,大洋公司处于停业状态,造成贷款下剩本金及利息难以追回。 在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为大洋公司办理贷款准入、评级、授信、发放中,2015年至2017年,作为壹分行行长杨某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某现金440万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 杨某向大洋公司发放贷款过程中,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环节,未依法对大洋公司的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营利性调查评估,未认真履行甲国有银行及省分行规定的经营主责任人岗位职责,违反客户授信和信用评级基本原则,指使信贷工作人员在大洋公司准入、评级、授信中违规操作,未安排对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变更及司法查询,对贷前调查真实性未提出审核意见,为大洋公司违法发放贷款9700万元。 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除了违法发放上述大洋公司9700万元贷款外,杨某还涉及一户1.8亿贷款,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定: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三、且看杨行长三招助贷款违法发放 也许法院判决结果还不够明显看出,杨行长是如何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向大洋公司发放贷款9700万元,但是具体承担大洋公司贷款的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及客户经理的证言,可以清楚了解到杨行长助贷款违法顺利发放的三招: 一招:直接要求调整业务数据使其符合客户信用评级 在杨某让分行公司业务部石某对接大洋公司贷款后,在客户规模认定时,由于大洋公司指标均不达标满足不了中型客户规模,杨某让石某给顾某说“把财务报表上相关数据指标调整合适,能符合要求就行,同时其让客户经理刘某将大洋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调大”,最终大洋公司被认定为中型企业。在客户信用评级时,杨某让客户经理刘某在评级规模中的定性指标中多选了几个优项,使评级结果达标。 二招:默认虚假面签发生 在办理大洋公司2000万保理贷款时,当顾某告知石某“他在某油田没有那么多应收账款,需要长庆油田签署的资料也签不上”,石某回应“其说只需要材料上面有具体的数字和人员签字及印章,让他自己想办法,至于到油田资金结算中心现场面签的事他可以找个理由并找人到宾馆来签”,石某和顾某都心知肚明来西安面签只是做个样子,也知道来签字的人是假的,回到行里石某将签署的情况向杨某做了汇报,但杨某对此没有任何意见,相当于默认面签流于形式、虚假签字。 三招:置上级行审计要求提醒不顾继续违法放贷 由于大洋公司已经突破了持续的用信条件及在一次上级行组织的审计中发现该公司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已不宜再增加授信的情况下,但杨某仍然要求石某及客户经理刘某抓紧时间去给大洋公司增加授信。现场走访时,杨某、石某、刘某未调取大洋公司任何资料,也没有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回到行里后,杨某告知石某“他问了顾某,上级行审计检查那天大洋公司正在停工检修,大洋公司是咱们为数不多的民营企业,情况比较好,这样的企业应该多支持”“。这样石某就安排刘某尽快办理大洋公司新授信6000万元。 从上述杨某助大洋公司获取银行贷款三招不难看出,杨某与顾某关系较为密切,这些作为经办大洋公司的石某、刘某更能体会,在这种情形之下,石某、刘某还能严格履职吗?那是不可能的,当然他们两位必然会为他们不当履职行为负责任。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甘10刑终76号《杨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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