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朋友、亲属、老板和你说,让你帮忙到银行贷款给他用,贷款不用你负责,他都会负责贷款还息还本的,贷款所需要的资料、手续,他也会办好的,并且声称银行里的关系,他都会打点好的,你只要帮忙签个字就可以啦。这时你是答应还是不答应?在此,笔者需要提醒的是,帮他人到银行贷款,这个不是简单的人情问题,可能是法律问题,严重是还会触犯法律底线。
李某是一名私人企业老板的司机,老板因资金紧张,安排李某到银行贷款300万元,老板事先准备了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虚假资料。该老板与银行行长关系较好,李某申请的贷款顺利通过银行审批,经过两次周转后,李某老板经营不善无法正常归还贷款,300万元贷款全部逾期,李某因此被判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当中教训不仅需要各家银行引以为戒,而且也需要我们广大普通大众警戒。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21年2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李某是梁某的司机,以前跟着他开车,梁某需要用钱,就安排李某给他贷款,都是梁某事先准备的虚假资料,李某只负责签字。
2017年4月15日,李某以经营五金电料经销业务需要购买五金工具为由,向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李某在相关贷款材料上签字并按指印,甲银行壹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其放款3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贷款资金由梁某使用;2018年4月份,在归还原有贷款之后,李某又受梁某安排,以经营机械配件加工及购销业务,需要购买轴承及中碳钢为由,提供虚假的贷款材料,在甲银行壹支行贷款300万元,期限1年,由梁某个人使用,该笔贷款逾期至今未归还。
从梁某笔录可知,梁某从2008年开始,采取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虚假的贷款用途等手段,以亲戚、朋友的名义,在甲银行辖内多家支行共骗取贷款81笔,目前仍有3060万元没有归还,其中在壹行长仍有四笔共1600万元没有归还,在办理贷款时,帮其贷款的人只是去签个字,其他的他们什么都不知道,其中以李某之名贷款300万元也是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壹支行行长金某证言,梁某从2015年至2020年共计在壹支行办理贷款10笔,仍有4笔1600万元未归还,这些贷款都是甲银行董事长康某给其安排的,其就安排客户经理给梁某办理这些贷款。
二、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情况
(一)法律对骗取贷款罪规定
2021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刑修十一》,明确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2022立案标准”),“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换言之,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要求必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标准是五十万元以上,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虚构贷款用途,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李某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李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2023年6月29日,法院判决: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豫1423刑初43号《李某、谢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结束语
也许有不少人会为李某抱不平,李某只是在贷款过程中签了个字,对贷款情况根本也不清楚,也没有从中获得好处,再说,在办理李某贷款过程中,银行存在明显的过错,为何李某还要为这些承担法律责任的?
有上述认识之人,本身说明这人对法律常识不清楚。骗取贷款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一个“骗”字。李某作为司机,自己非常清楚不具备办理300万元贷款的条件,对办理贷款所需资料是否真实也是清楚的,这些就足于说明李某行为符合骗这个定义,至于受他人之托,未获得好处,以及银行员工失职,这些都是量刑时候会考虑的。
为此,笔者倡议,广大老百姓应该适当的了解些金融知识以及法律常识,不要为了所谓的人情,甚至一点点好处,就以自己名义到银行帮他人贷款,一旦贷款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具有骗的情节,那么司法机关就能以骗取贷款罪进行立案判刑。请广大老百姓,特别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老百姓及社会阅历较少的学生,切记!切记!切记!
另外各家银行除了加强自身贷款管理之外,也应该定期组织辖内网点,开展各类形式金融知识宣讲活动,告知广大老百姓基本金融知识及法律知识,提升全民对金融认知水平,这也是金融的人民性重要体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