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银行董事长,边调查边违法:受贿超五千万,高息放款超四千万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3:48
欲望是人的本性,但如果不能加以控制和监管,那么欲望就会变成洪水猛兽,最终都将无情会吞噬当事人,甚至其家人,当然相关组织及单位也会因此受到经济和声誉的巨大损失。这几乎是已成为一条铁律,对于银行这个特殊从业者而言,更是如此,近年查处的银行腐败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为此,笔者始终认为,加强对各级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的管理永远是银行各级管理者必须重点思考的课题。 牛某作为一名中小银行的董事长,在十二年任职期间,疯狂敛财,先后收取25名客户以及15名下属财物超5000万元,并高息借款给他人超过4000万元,甚至在前后经历两次查处仍未收敛,其配偶受其影响直接参与收取75万元。最终牛某在退休后一年被查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为其无法控制的欲望付出惨重代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牛某,1957年8月出生,2006年至2017年4月,任甲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4月,任甲银行党委副书记。 2006年至2017年期间,牛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25家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所送人民币2670万余元,价值1357万余元的干股分成,价值1059万余元房产4套,价值20万元购物卡,价值50万元的玉佛,为他人在贷款发放、服装采购、办公房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冯某等15名银行内部员工人民币共计58万元,为他人在子女安排工作、职务提拔、工作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共计价值5224万余元(其中1439万余元属未遂) 根据公开披露的牛某判决书,剖析违法细节,为牛某的贪念之重、胆大妄为所震惊: (一)银行工程建设沦为敛财重器,受贿金额高达3157.08万元 2011年9月,牛某任职银行与房产公司合作建设分行办公楼,为了感谢牛某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帮助,承诺项目完工后,给牛某4500万元作为项目提成。2014年3月份,牛某让项目负责人将提成款1600万元以他人名义,月息3.5分高息借款给贷款客户,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8年5月31日累计收取利息1607.47万元。 2013年初,某房产公司承建银行家属楼工程项目,为感谢牛某在工程承建等方面的帮助,贷款客户郑某、刘某1与牛某约定,牛某可得项目所得利润的33%的干股分成,至2017年底,该项目峻工并交付使用。经鉴定,该项目应获得利润4112.38万元,牛某应从中得款1357.08万元。但牛某未实际获取该利润分成。 除上述两项利用银行工程建设敛财外,牛某还利用职权向他人购买多家分行营业用房,他人为此获利高达3680万元,为此客户送了牛某现金200万元。 (二)自家茶楼成为敛财重地,在茶楼受贿金额375万元 牛某开设了一家茶楼,先后有七个客户直接到牛某家茶楼贿送好处375万元,最大的两笔分别是200万元、100万元。 对此,笔者认为,牛某家的茶楼不仅仅是收受贿赂的场地,会不会还存在其他收取贿赂的方式,就不得而知。虽然判决书没有这方面内容,但是在现实中难免出现,就算是不构成犯罪,违反八项规定以及作风问题应该大概率会有的。 (三)配偶直接收取、索取好处 也许受牛某贪念影响,牛夫人先后五次收取五人好处95万元,其中有一次牛夫人直接以其弟弟婚房名义,向贷款客户索要25万元婚房一套。除此之外,牛某还以其配偶弟弟虚假办理股权转让,收取客户一套价值692.12万元北京房产,最后该房产登记在牛夫人母亲名下。 (四)高息借款给贷款客户 判决书显示,牛某高息给四名贷款客户,这四名贷款客户累计贿送牛某好处693.74万元。但判决书仅披露三名贷款客户借款金额,就高达4100万元,其中一笔1600万元借款月息为3.5分,牛某为此获取收益1607万元。如果都按这个计算,牛某高息借款收益非常客户,由于这些客户都是贷款客户,这些收益不是普通民间借贷,仍然是权钱交易,也是可以计算到受贿金额中去。 判决书显示,牛某因涉嫌违法违纪于2014年、2016年、2018年被当地纪委、监察局查处的事实。最终因办案人员掌握牛某收取贷款客户692.12北京房产线索,于2018年6月8日牛某被留置。在前面两次查处过程中,牛某先后退回两名行贿人150万元,但牛某及牛夫人在此之后又收取好处4名贷款客户145万元。就这点而言,也说明牛某胆子也是够大的。 最为滑稽的是,2009年12月,牛某任职银行改革,自主选聘干部,当地政府不再管理甲银行干部。为此,牛某还自书承诺书:2010年元月6日,经自主选择,牛某解除县级干部身份,在甲银行奉献终生。 二、法院判决情况 在法庭上,牛某辩护人辩解为牛某与行贿人之间存在大量的、大额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收取贷款客户北京房产是客户与牛某妻弟之间债务抵消;收取现金没有到牛某手里;房屋始终未过户;收取下属好处为人情往来;与牛夫人已离婚,离婚后牛夫人收取好处,牛某不知情。 对此法官全部驳回,均不采纳。 法院认为,牛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后,被告人牛某某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作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牛某未实际获得1357万余元的干股分成和价值82万余元的别墅,属于犯罪未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在案发前,牛某某退还郑某价值260万元的房产,退还刘某4100万元现金,退还张某350万元现金,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牛某的家人代退赃款,庭审中牛某认罪悔罪,在判决前积极缴纳罚金,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牛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豫1423刑初136号《牛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全文研究判决书后,笔者发现一个细节:牛某受贿违法行为,几乎都是发生牛某解除县级干部之后发生的。也许从那一刻开始,即2010年1月,牛某自我认为,已经可以不再受到国家纪委监督,心中贪念将不再受到控制。 可惜的是2018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为人都是监委监督范围,牛某最终落马查处,也是国家监督机制改革成果的一个具体案例体现。 这个细节再次说明,没有了监督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也进一步说明加强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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