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财务造假的中层、一般员工也负刑事责任了

志勇看商业 2024-08-17 17:12:35

8月16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解答》主要内容就是明确了一些范围、尺度、标准、等实际操作中常遇到的问题。

整体基调就是: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

原文并不长,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去看原文,我给大家截取一些有意思的内容看一看。

《解答》明确:公司、企业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本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的规定,跨期确认收入、跨期确认成本以及跨期确认应当计入当期利得或损失等情形,属于财务造假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交易真实存在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老六:跨期这个事已经是属于非常常见,非常小儿科的手段了,但是已经明确属于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我接触很多企业在收入成本确认这一块,核算是很不科学不健全的,按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数不胜数。

不要以为只是中小企业这样,很多融资到了后期的企业,我们去尽调,发现他们也是按票确认收入。

所以就能理解,为什么很多企业的财务价值鸡肋,因为他的数据跟真实的业务数据偏差太多,不具有参考性和指导意义。

对于产品周期短的企业,这种数据误差还不算大,但是对那种产品周期长一点的,误差就很大了。

之所以很多人按票确认,除了自身专业能力的欠缺,还与整体流程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如果你想按准则按权责发生制去确认,你就要跟业务部门打通数据,打通流程,在关键节点获取真实数据,同时在纳税时确实要做很多税会差异的调整。

这对企业的整套流程系统是一个较大的考验。

我觉得对于中小企业,最起码应该做到收入成本的同期配比,至少能把期间对上,把毛利率算清楚。

《解答》明确:公司、企业体系内的中层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在财务造假行为中负有部分组织责任或者积极参与起较大作用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作用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老六:以前是实控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管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明确了,中层或一般工作人员,也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大家要掂量一下了,该加钱的得加钱啦。

《解答》明确: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资金空转等手段,配合公司、企业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或个人专门为公司、企业提供财务造假“一条龙”服务的,应当从严打击。

老六:财务造假是整套的造假,上下游,资金,都要形成闭环,所以必须要有帮手配合才行。有的帮手是自己的关联公司,有的是真的上下游,帮帮忙。以后帮客户做大收入,要谨慎喽,帮朋友做法人、股东也要谨慎了,没准这个公司就在帮别人财务造假。

造假一条龙的中介要严打,这个行业当然也会有中介,通常这些中介能提供配套上下游的公司,以及需要资金账户,还能提供资金,厉害的中介,真的能做到以假乱真,当然,成本也高。

《解答》明确: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同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六:这个中介机构说的不是造假中介机构,说的是券商还有三师(会计师、律师、评估师)。这两年已经对中介机构重罚了,解散了好几个大所了,以后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你就说中介机构这点钱赚的容易么?

《解答》明确:办理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案件,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是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严重不负责任,一般指不遵守规定或能为而不为,不同性质的中介组织因职责各异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为例,目前既有案例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按审计准则履行必需的审计程序;一般审计人员能够正常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未开展审计工作而直接签字确认审计结论等。实际办案不能囿于既往认定情形,具体认定标准要保持必要的开放性,以制衡越来越隐蔽的犯罪手法和行为人越来越强的反侦查能力;同时还应注意到,严重不负责任背后往往隐藏有利益关联或利益输送行为,对此应当坚持深挖彻查、全面打击。

老六:深挖彻查、全面打击。哎,希望以后审计行业能少一些低价竞争吧,其实从全国统一备案以后,还是有很明显的改观的,至少备案的报告大家都要底稿了。

任何事都是先抓大的,典型的,影响恶劣的,财务造假背后就是骗贷、骗补贴、诈骗、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

财务造假连同着就是背后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这里面除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也在股改、ipo、混改、抵押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这几年一直在从中介机构入手严查,当代价大了以后,大家都会衡量一下值不值得。

通篇看下来,感触很深的,就是公司的中层、一般员工以及一些真实的上下游,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其他人承担责任都不冤,无利不起早,都是刀口舔血,人家高风险高收益。

但是很多中层、一般员工,可怜的打工人,实际上拿不到什么钱的,配合造假的上下游,很多也都是帮帮忙,没有什么收益的,或许会有一些未来许诺,但也都是虚无缥缈,不是真金白银。

这些人,傻乎乎的跟着造假,最后跟着判刑,多少还是有些可怜的。

哎,怪不了别人,只能是增强风险意识,保护好自己吧,至少让你的风险与收益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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