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盗版注会网课,获刑三年

志勇看商业 2024-06-19 18:15:21

自202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人物为化名)未经某公司许可,通过网络销售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注册会计师职称考试、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等相关视频,共计1万余部。

据被告人王某供述,2017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其入职某会计事务所当审计员。2018年准备考注册会计师时,从网上寻找对应的课程资源,没想到竟然真的花低价购买到盗版的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注册会计师职称考试视频。

“起初这些盗版课程留着自用,后来有同学问可否能将课程分享,当时转念一想,如果将课程倒卖,自己也可以赚点钱,在网上发布出售课程的消息后,陆续有人提出想购买课程视频,就将视频全部打包以每份50元的价格出售了。”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四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北京海淀区法院网站、 审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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