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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
1.管理规定
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资料内容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
①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②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③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④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⑤行政机关的公文
⑥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⑦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⑧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⑨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⑩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主要包括:
①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②资产盘点表
③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④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⑤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⑥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⑦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企业应对申报的资产损失事项,按规定完整保存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