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婷事件,关注的人比较多,不断有反转,也来谈谈一些看法。
1、叶婷父亲为什么去参加宴请,目的是什么?叶婷家人说她父亲参加村头农家宴,但是对于其父为什么参加农家宴则语焉不详,这实际上是问题的关键,也是后续事情发生的起因。
据当地通报,许某某因与雇工刘某艺等三人因1800元收割费用产生纠纷,在饭店摆下一桌酒,邀请刘某艺三人参加,叶婷父亲叶某青作陪。
从常理来说,一般欠钱的是大爷,要钱的处于弱势地位,但是许某某却反过来请刘某艺三人吃饭,这说明这三人也不是好惹的茬,否则钱在许某某手中,他完全可以不买他们的账。叶某清是许某某请过来陪客的,在这种场合下,有撑场面的意味在内。
在乡土社会,能够起调和矛盾作用的,要么是德高望重之人,要么是有点“能耐”之人,显然叶某清属于后者,要不像他这种年龄,怎么能连生7个女儿之后再生一个儿子呢?关于这一点,在知情人披露的信息里也得到了证实。
不过,对于所谓知情人的话,也不能全信,毕竟她也是站在她的立场说话的。
2、叶婷家人是否清楚叶婷是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的?叶婷家人发文说叶婷被七八个陌生男子带走,还弄了一份寻人启事。一般来说,即便是猫狗丢失了,主人也会在寻物启事里放上动物的照片、丢失的地点,以及动物找到后将如何感谢之类的话。但是叶婷家人,在叶婷“不见”了,只是在文字里说了叶婷的姓名和家人的电话,至于叶婷是男是女,长相如何,统统没有,也没有说找到人后将如何感谢对方。
这跟一般的寻人启事完全不一样,而且既然觉得叶婷被不明人士带走,那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在网络上进行大肆渲染呢?
种种迹象表明,她们完全知道叶婷是被何人带走的。当地的通报里也说了,公安机关是在出示证件后,当着叶婷男朋友的面将其带走调查的。
如果叶家不赞同这一说法,完全可以让叶婷的男朋友现身反驳,但是她们没有,这更加证实她们是说了假话。
3、叶婷到底是叫叶婷,还是叫叶某婷?为什么关心这个问题呢?因为叶婷的家人在寻人启事里说她是叶婷,但是当地的通报里却说她是叶某婷,为什么二者会不一致呢?而且叶婷的姐姐叫叶某焕,妹妹叫叶某艳,都是三个字的名字,怎么到了她这里,就变成了两个字的名字了呢?
当然,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如果她叫叶某婷,而她家人在寻人启事里却说她是叶婷,这不明摆着就不是真的想要找人,而是故意为之,想要达成某种目的。
4、叶婷家人为什么不知道叶婷是因何被取保候审?从叶婷的家人的描述来看,叶婷是被取保候审了,那么由此可知,叶婷已经被立案了,现在是犯罪嫌疑人了。按照规定,立案时肯定要告诉叶婷,她涉嫌什么罪名,并要她在立案文书上签字确认。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四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叶婷的妹妹叶某艳发文说公安机关通知她母亲为叶婷取保候审签名,应该就是让她妈妈作为保证人。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叶婷的妹妹说她们未接到任何通知或手续。这一点她们应该没有说假话,否则她们肯定就会在网上出示相关文书了。
如果叶婷家人没有签署任何文书,那么就跟《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符了,“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5、叶婷到底涉嫌何种罪名?有人说叶婷涉嫌诬告陷害罪,因为她指控刘某彦也是殴打她父亲的凶手,但却一直逍遥法外。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条规定,叶婷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她并没有捏造事实。据她家人陈述,他们也是听其他旁观证人之言得出这个结论的,即便她反映的问题失实,也应该属于错告,而不是意图陷害他人。
另外,根据叶婷家人说法,有人跟她们说,叶婷可能会被判5年有期徒刑。由于叶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即便是该罪,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从5年有期徒刑这一说法,叶婷更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为什么叶婷父亲一案由开封中院受理?根据新闻,我们知道叶婷父亲一案是杞县公安机关办理的,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为什么当地的通报里说该案已向开封中院提起公诉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种类型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面也说了,这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案情并不重大,也不复杂,之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最有可能的理由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