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多项疾病未告知,泰康拒付10万保险金,幸好签名位置有利

幻竹看商业 2024-03-25 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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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时,女被保人有多项疾病未说,罹患重疾到底赔不赔,谁说了算?

武汉瞿小姐身患多处疾病,健康问卷都填了否,顺利购买到了重疾险和医疗险。

在保单生效1年后,不幸患乳腺癌,瞿小姐于是向泰康人寿提出理赔申请重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保险金2万多元,但不幸被拒赔了。

她能赢吗?

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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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瞿小姐在泰康人寿购买了两份保单,一份为保至80周岁的重疾险,保额10万元,一份住院医疗险,保险期限1年,年最高可报销50万元,两份保单合计交费5843元/年。

2018年9月,瞿小姐因“右侧乳腺包块”入住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乳腺粘液癌I期(T1NOMO)。

至2019年1月,瞿小姐因乳腺癌前后住院多次,医保报销后,自付了几万元医疗险费。

当备好理赔材料向泰康人寿索赔时,泰康以瞿小姐买保险前多处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处理。

泰康提供了如下调查结论:

瞿小姐曾于2014年2月24日在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住院7天,出院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血脂代谢异常。

曾于2017年2月25日在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肾内科住院7天,出院诊断为:急性贤盂肾炎、双侧乳腺增生、右侧乳腺囊肿、输尿管结石、双侧胸腔积液。

曾于2017年3月21日在荆州市三人民医院肾内科科住院12天,出院诊断为:急性肾盂肾炎。

且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理赔询问笔录》中,瞿女士承认投保时业务员询问过她身体健康状况,瞿长珍回答无疾病,身体状况良好。

瞿小姐不服,只能上诉,既往症是事实,没告知也是事实,但一二审法官最终还是判了瞿小姐胜诉。

为什么?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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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泰康人寿掌握了这些疾病事实还最终败诉呢?

其实,关键的争议也就两点:

1、瞿小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无尽到询问义务?2、瞿小姐对自己的病史有无主观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法庭通过双方的举证和调查,发现:

1、瞿小姐在《个人寿险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书》部分签名位于首页,而该《个人寿险投保单》还有后续几页,按照常理,签名理应位于尾页,瞿小姐说不知道该后续几页的内容也言之有理。

2、泰康人寿提交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理赔询问笔录》,系由泰康对瞿小姐进行诱导性发问后由泰康书写,该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泰康提供的《健康告知书》内容过于概括性,比如第11项为:“您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中,是否有人出现上述7-8项情况?”。

按此《健康告知书》中全面性否定的选择,也就意味着一个42周岁(瞿小姐投保年龄)的女性,从其出生至今未患有任何大小疾病,同时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亦是如此,根本不符合常情常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二审法官认为瞿小姐虽有旧疾,但并无隐瞒或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主观动机,责任在于泰康人寿既然知道瞿小姐未如实告知仍然收取保费,发生保险事故,理应正常赔付。

三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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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认为,瞿小姐能两赢官司,关键是抓住了重要两点:

1、泰康健康问卷过于概括且自相矛盾。

泰康人寿的健康问卷很全,基本包括了全部疾病,从吸烟、饮酒等习惯到各种疾病,投保人难以明白其重点所在;且虽每项内容不少,但其内容难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保险公司就全部疾病不分主次、轻重,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进行询问,难谓保险公司进行了询问,要求投保人就具体事项进行告知。

2、瞿小姐签名处于有利位置

按照常规思维,文件的签名肯定是落在文尾,这样才能说明签名人看完了整个文件,如果签名位于首页,就无法证明看完了文件。泰康人寿健康告知文件犯这么大的错误实属不应该。

因签名问题被保人打赢官司不算少,保险公司还通常会犯下面的错误。

部分代理人为了销售保单,代客户签名或找其他人代替投保人签名,这种情况,只要上诉,必赢无疑。

最后,三木想说,带病投保,也有部分投保人没打赢官司,还多赔了律师费和诉讼费,即使像瞿小姐这样最终打赢了,也费时、费力、费钱。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三木觉得就身体健康异常还是实话实说为好,遵守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买保险的,卖保险的都应该做好。

否则,谁违反,谁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寄语】我是一名有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的保险经纪人,如果喜欢我的创作,欢迎关注我!想咨询买保险或问理赔,也可以私信我。

案例来源:

(2020)鄂10民终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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