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箫紫圜
编辑|梦入神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来,为了满足战争的需要,日本政府积极动员日本国内适龄人口参军入伍,投身战场。
战俘的劳役在日本政府的政治动员下,受到当时社会上军国主义思想影响的适龄青年纷纷参军入伍。
在太平洋战争刚打响的1941年,日本就有51.8%的动员率,换言之,日本国内一半以上的适龄青年都响应号召加入了军队。
而同样是参战方的美国,1941年的动员率只有44.4%,比日本低了7.4个百分点,并且美国的动员率一直到战争结束,也没有超过日本。
日本虽然人口稠密,但是其国内人口总量却难以同时维持战争兵力和国内经济劳动力的需要。
在1941年,日本国内兵力与劳动力的比例为1:13.5,暂且可以在满足战争需求的同时进行经济生产。
但是,在1942-1943年间,日本国内兵力与劳动力的比例逐步增大,由1:11.5增大为1:8.5,这表明在兵力投入不变的情况下,日本国内的劳动力越来越少,日本的经济发展难以支撑。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继续进行战争,日本政府全面提出“以战养战”的政策,要将占领区的资源、人力等化为己用,以解决国内劳动力不足问题。
1942年5月5日,日本军方颁布了《关于南方战俘处理要领》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提出白人战俘可为我扩充生产及军事上之劳务所利用,故逐次收容于朝鲜、台湾、“满洲”、“支那”等地。
目前在别无他途时暂应现地开设战俘收容所,以收容之的方针政策。
各战俘营在这一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纷纷迫使营内战俘进行繁重的劳役活动,东京盟军战俘营也不例外。
东京盟军战俘营有记录的劳役年限为1942-1945年,劳役的种类多样,可分为所内劳役、造船、制钢制铁、杂役、建造、采矿、务工七种。
所内劳役是在战俘营内进行,大体包含负责战俘营内营房的卫生,负责垃圾处理、每日餐食的制作等等。
造船、杂役、建造、采矿、务工劳役是指战俘由战俘营日军看守统一派遣至派遣所进行相应的劳役活动。
由表可知,东京盟军战俘营内战俘进行劳役的时间大多高达26天以上,从事的劳役工作多属于体力劳动。
在东京盟军战俘营第8分所(日立本山)分所中,盟军战俘从事在日立矿区矿场和工厂上的体力工作。
据资料记载,在日立矿区的矿产和工厂中,除了盟军战俘外,韩国和中国劳工以及少量的日本人也在日立矿区工作。
从数量上看,盟军战俘、韩国人、中国人总共有1738人,占矿工总数的36%,但是在实际的采矿工作中,下矿的工人中,盟军战俘、韩国人、中国劳工共有1183人,占实际下矿工作人数的61%,反映了日军对战俘和劳工的残忍对待。
为方便生产管理,战俘被分为采矿组、凿岩组、选矿组、轻工组4个小组,除了轻工组以外,其他小组需要实行两班倒的工作模式,以保证采矿数量达标。
一般情况下,轻工组的工作时间为6:00到16:00或7:00到17:00,采矿组的工作时间为14:00到22:00,钻井组从07:00到17:00,岩石组从12:00到20:00工作,选矿组从16:00到24:00工作。
在地下劳役的采矿组和凿岩组战俘需要背着采矿工具箱走大约一个半小时才到采矿区,这段路程全是战俘徒步行走,日军没有提供任何交通工具帮助他们代步。
在地面劳役的选矿组战俘,离矿区也有大约一个小时的路程,需要自行徒步过去。
从靠近山顶的采矿营地到矿山山脚,大约有85米的高度,为了采集矿石,战俘们不得不在一个狭窄、陡峭、湿滑的矿洞内工作。
工作时日军也未提供任何保护措施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采矿需要每天在山路上爬上爬下,这对患有脚气病的战俘来说十分痛苦。
如果有战俘忍不住想要停下休息一会,周边看管的日本守卫就马上会用棍子戳他们的肋骨催促他们继续前行。
在其他分所的战俘也面临着同样处境。如在东京盟军战俘营第13分所青海工场内,战俘们从事着采集石灰石、铁矿石的工作。
战俘们分成仓库组、沿海组、工场组、采石组四个小组、轮流工作,不能有片刻停歇。
仓库组、沿海组、工场组战俘需要一边忍受恶劣的工作环境一边从事危险的生产操作,采石组则要忍受高空工作的危险性,时刻会有葬身山底的危险。
在东京第一派遣所的三菱重工横滨船坞派遣所内,战俘们从事造船工作,工作中往往需要将沉重的船只零部件通过人力运送安装到船只内部,一个零部件需要几个战俘合力搬运方可推动。
在运输过程中,日军守卫会拿着刺刀在旁看守,一旦战俘被抓到偷懒,就会迎来一顿暴打。
在如此的高强度劳动消耗下,战俘们也没有充足的食物果腹,往往是在饿着肚子的情况下,就投入到下一轮的体力劳役中去。
繁重的劳役活动加上糟糕的饮食生活条件,使得许多战俘的身体日益消瘦,不久就会因为长时间的营养不良和过度劳累走向死亡。
在劳动报酬方面,根据档案资料《東部軍司令部:俘虜の劳役に関する件》显示。
为了减少生产成本,扩大商品生产,横滨电线制造所、日本钢管株式会社、川崎制钢所、横滨耐火炼瓦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与东京盟军战俘营签订劳务合同,租用东京盟军战俘营内战俘进行劳役活动。
劳役种类主要可以分为搬运货物、货物卸运、商品生产三种,每天的劳役时间为七小时,但是可视生产的需要而延长,除了星期天和其他所长认为需要休息的时间外,战俘都需要进行劳役工作。
劳役的年限为1942年11月14日至1943年3月31日,但可视实际需要延长劳役年限。
劳役的报酬标准为战俘每人每日一日元,而日军士兵每天可以获10日元,下级军官获15日元,准军官获25日元。企业将在劳役结束后将工资一并支付给日军的会计人员。
这份合同虽然表面上符合《战俘管理条例》规定,遵守《日内瓦条约》要求,保障了战俘的利益。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战俘不得不进行每日进行长达10个小时甚至更久的劳役活动,休息的时间也几乎没有,“只要不是病的快死了,就必须接着干”。
劳动所得的报酬,由日军会计人员交给战俘营管理军官,再由军官支付给每个战俘,但支付的不是现金,而是存折条。
当战俘需要花钱时,日军会依据存折条的金额带领战俘在营内的小酒保店里购买物品,或者由警卫护送到营地外的商店购买。
在商品购买上,日军也有相关限制,战俘只可以购买一些生活用品,不可以购买食物。
如此,钱对于战俘的用处就大大减小,另外,在战后审判上,许多战俘作证说,由于战后的混乱与通货膨胀,他们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