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刘强和张梅夫妇白手起家创业。凭借着勤劳和智慧,夫妻俩的生意蒸蒸日上。通过多年积累,他们先后在广州市区购置了4套商品房,总价值超过千万元。其中1套房产在购买时就直接登记在儿子小刘的名下。
2010年,刘强在生意场上认识了年轻貌美的女业务员小李。两人因工作接触频繁,渐生情愫。发现丈夫有外遇后,张梅悲痛欲绝。为了挽救婚姻,刘强答应了妻子的要求,将其余3套房产也过户到当时还未成年的儿子小刘名下。
这4套房产一直对外出租,每年能收取可观的租金。 租金收入全部由夫妻二人支配使用 ,一部分用于支付房贷,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儿子的教育费用。
刘强并未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和谐。近几年,他又重蹈覆辙,与公司新来的女同事暧昧不清。这次,张梅决定不再原谅,毅然提出离婚。
就在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已经考上研究生的小刘突然以4套房产的所有权人身份,将父母告上法庭。他要求父母返还这些年来收取的全部房租, 金额高达710万元 。小刘认为,既然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作为合法产权人,房屋的收益权理应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支持了小刘的诉求,判决父母共同返还710万元租金。其中张梅已经主动转给儿子151万元,剩余559万元仍需夫妻共同偿还。
刘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将房产过户给儿子也是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这些年来的租金收入除了偿还房贷,其余都用于儿子的生活和教育支出,儿子现在反过来索要租金,有违伦理道德。
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产的实际权属以及租金收益的归属问题。表面上看,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4套房产既然登记在小刘名下,那么相应的收益权也应当归其所有。
法律的适用不能脱离具体案情和社会伦理。本案中, 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其本质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家庭信任 。房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赠与,更像是一种财产保全的安排。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子女仅凭房产登记就向父母索要多年租金的行为,明显有违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的孝道和感恩。
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认定父母无需返还这些年来的租金收入。这一判决不仅符合法理,也契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