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泸州的一个小村庄里,年过半百的官某靠种地为生。眼看年纪渐长,体力不支,他开始琢磨转型。经过一番考察,他决定承包村里一口闲置的池塘养鱼。
为了提高养殖效益,官某投入大量心血,不仅扩建了鱼塘,还加深了水位。每天天不亮就到鱼塘边查看,研究如何提高鱼苗成活率。功夫不负有心人,渐渐地,鱼塘里的鱼儿长势喜人。
然而好景不长, 有人开始打起了鱼塘的主意 。官某发现经常有鱼苗莫名其然消失,不得已在鱼塘四周安装了监控设备。
2024年初的一个夜晚,当地突降暴雨。豆大的雨点噼里啪啦地砸在地上,伸手不见五指的黑暗中不时有闪电划过。就在这样的恶劣天气下,同村的文某带着渔网等工具,悄悄来到了官某的鱼塘边。
监控记录显示,文某在湿滑的塘边来回走动多次,不断用渔网往水里捞鱼。 在一次起身整理渔具时,他重心不稳,一个趔趄栽进了鱼塘 。由于四周太滑,加上水位较深,文某虽然拼命挣扎想要爬上岸,却始终找不到着力点,最终体力不支沉入水中。
第二天一早,文某的妻子发现丈夫彻夜未归,心急如焚地报了警。警方在搜寻后,在官某的鱼塘中发现了文某的遗体,塘边还留有渔网等作案工具。
警方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不构成刑事案件。 文某的家属却将矛头指向了官某 ,认为是他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面对如此高额的索赔要求,官某愤怒不已。在他看来,文某是来偷鱼的,发生意外完全是咎由自取,凭什么要他来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
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鱼塘主人对非法入侵者是否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法律,场所管理者确实需要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应当有合理边界。
对于农村鱼塘这类非经营性场所,不能要求其达到公共场所的安全标准。 行为人主动实施违法行为并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时,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认定:文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暴雨天气危险仍冒险实施偷盗,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官某虽未设置防护措施,但考虑到农村实际情况,过错程度相对较轻。最终判决文某自担90%责任,官某承担10%责任,需赔付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