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膝下育有二子一女,年事已高的她在老房子拆迁后,一直居住在大儿子刘先生家中。七十多岁的刘先生负责照顾九旬高龄的母亲,日常起居看似无微不至。
某日,刘先生向母亲提议:“您现在年纪大了,行动不便,急需用钱时去银行取款也不方便。不如把钱交给我保管,我可以随时帮您支取。”李老太思虑再三,认为长子一片孝心,便将自己多年积蓄70万元分多次转交给他保管。这笔钱有现金、银行卡转账等多种形式。
这个看似温情的保管承诺,却成为了一场噩梦的开始 。自从刘先生保管这笔钱后,每当母亲需要用钱,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就连李老太提出要在老家购买墓地的请求,也被他一口回绝。
更令人寒心的是,当李老太被查出心脏和双肺有病灶需要住院治疗时,刘先生仍然拒绝拿出这笔钱。面对母亲的苦苦哀求,他不是找借口推脱,就是干脆否认曾经收到过这笔钱。
这场荒唐的金钱纠纷,最终演变成一场令人心痛的母子官司 。2023年7月,为了讨回这笔“救命钱”,李老太将大儿子刘先生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李老太提供了一段关键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刘先生明确承认:“你存在我这里有70万元。”面对这个证据,刘先生辩解称自己并非私自占有,而是担心母亲年纪大了会糊涂,所以才代为保管。
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希望能够唤起刘先生的亲情,但收效甚微。最终,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尽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结合各项证据,法院认定保管关系成立。
法律分析本案虽表现为保管合同纠纷,但实质上涉及赡养义务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返还保管物。即使是口头约定的保管关系,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样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通话录音等证据充分证实了70万元保管关系的存在 。作为保管人的刘先生,有义务按照母亲的要求返还保管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侵占、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老年人的财产。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全部70万元保管款项。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