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出于自己殖民统治的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在印度实施改革立法

淼旭看历史 2023-03-08 21:50:05

殖民当局出于自己统治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颁布法律法规改革压迫妇女的社会陋习,为妇女维护自己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保障;受过英语教育的精英阶层支持妇女改革,他们的目的是让妇女成为家庭中更合格的妻子和母亲,民族运动的领袖人物主张将妇女从传统中解放出来,圣雄甘地在争取妇女解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英国出于自己殖民统治的需求在印度实施改革立法,这样做的原因有三。

首先,英国作为统治印度的外来侵略者,它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更有效地维护统治;其次,英国想要用对印度的统治来证明自己的统治方式比葡萄牙、法国等殖民国家更合理,通过对印度社会的改革立法来争取西方国家在南亚地区的主动权;再次是英国当时的军事实力不允许它对印度进行更多的军事派遣,只能充分利用印度国内各方面的力量互相牵制,这时候社会改革的进行就是必然的。

而且东印度公司刚开始成立时的初衷是贸易,尽管这种贸易并不是平等的而是建立在对殖民地的掠夺之上,随着东印度公司开始变为国有,英国对印度进行直接殖民统治,英国的殖民目的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掠夺更多的财富,这时殖民地的稳定对英国本土的稳定及经济繁荣意义很大。所有因为以上种种原因,英国都必须对印度社会进行改革来维护殖民地稳定、巩固统治、以及掠夺更多的财富。于是在印度社会中一直受关注的妇女问题被殖民重视,印度妇女解放运动由此开始。

殖民国家首先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改革针对妇女的社会陋习。针对印度社会上流行的萨提陋习,即寡妇殉夫的习俗,殖民国家从1812年开始就明令禁止。如果有妇女自愿实施萨提,她必须先获得县治安负责人的允许,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有警察当场监督。1829年,社会改革不断推进,对于萨提,殖民国家规定不论当事人是否自愿都为非法,强迫劝诱实施萨提者被判处死刑,支持者也要被判刑,在1856年时,她们在法律上拥有了再婚的权力,至此在印度社会上地位最为低下的寡妇获得了基本权利。

针对印度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夫多妻的现象,国家分别在1865年和1872年颁布了《袄教婚姻与离婚法》和《印度基督教徒婚姻法》,规定了无论在袄教中还是在基督教中,都必须实行一夫一妻制,如有违反则为非法。之后,殖民国家不断颁布法令提高女童婚龄,1872年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国民婚姻法,对于保护女童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婚姻法规定,男子婚龄从10岁提高到18岁,女子从6岁提高到14岁,1929年通过《嫁妆法令》和《禁止童婚法》;1935年通过《继承法》;1937年通过《印度教妇女财产法》。殖民国家颁布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打击传统压迫女性的陋习,极大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此同时,这些立法在无形中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也为之后的民族主义者进行社会改革提供了前提。

19世纪在印度社会一开始呼吁关注妇女问题的群体是早期民族知识分子。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殖民地印度社会中区别于乡村文化的城市文化兴起,一代受过英语教育的自由职业者成长起来,这些新的社会精英构成殖民统治者的低层合作者。他们支持的改革运动,不是以任何方式抨击盛行的父权家长制或挑战男人的权势和地位,也不是使妇女成为男子在家外社交或经济活动的合作者,而是在父权家长制框架内改善妇女处境并使她们更有能力完成在家内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角色。

简而言之,她们要更好地武装起来,以便在殖民环境中给予社会精英支撑,并为他们生育头脑发达的儿子。民族运动中的领袖十分重视妇女群体在民族运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主张从传统束缚中将妇女解放出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圣雄甘地不含糊地承认这一事实,即妇女在重建社会秩序方面能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他宣称自己在维护妇女权益上是不妥协的,因为要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要实现男女平等。他认为他同时代的许多运动都是因为“我们的妇女”的状态才半途而废,许多工作由于没有利用妇女的力量而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对于传统的印度教社会秩序,甘地谴责传统社会秩序里各个方面对女性的不公,特别是针对压迫女性的童婚制、嫁妆制、深闺制度,他进行了深刻地批判,并对只能用卖淫维持生活的妇女表示出了深深的同情。他问道:“为什么我们的妇女不能享受与男人同样的自由?为什么她们不应走出去享有新鲜空气?”甘地十分重视家庭、家人健康及其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

他对这一联合责任尤其是丈夫和妻子在维护和加强家庭方面责任的理解,似乎更多仰仗和期待妇女的更大作用。另一方面,甘地不反对妇女在家外工作,只要她们自己选择而且力所能及。他说:“在我想象的新秩序中,人们依据其能力工作以得到足够劳动报酬。”甘地不因为男人在家外的“职业”能获得金钱薪水而认为它具有优越性。

同理,他认为,妇女在职业、财产权或婚姻权等任何领域,都不应该在法律上受到歧视。实际上,他不仅强调在家庭事务、养育子女和教育子女上,妇女起主要作用,而且认为妇女实际上是家中的领袖,是“男人的制造者和无言的领导人。”所以,她应该有更多的知识,以便不仅能胜任她在家庭中的角色,而且具有能意识到家庭责任内在的基本价值观和有水准的鉴赏力。

印度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殖民当局推出的针对妇女陋习的社会变革立法、民族运动的影响,这些积极因素都有利于妇女的觉醒,推进了妇女解放运动。改革运动唤醒了妇女的自尊自强意识,更多妇女不断为争取女性权利而奋斗,妇女觉醒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群众性的活动中出现更多的女性身影。越来越多属于妇女的组织出现并为女性争取平等的权利。

1917年,印度妇女协会组织了第一个妇女普选权代表团出现,以S·奈都为首,包括印度妇女大学和若干妇女组织为代表,在会见蒙太古一切姆斯福德宪政改革调查团时,要求修改后的印度法应保证妇女不受性别歧视,与男性一样拥有平等的机会。

1919年印度法规定,普法权问题交由各省解决,印度妇女获得了省立法会议的有限选举权。1930年全印度妇女会议第四届年会的开幕词中着重强调了社会改革的重要性:“除非每一步都伴以社会改革,改革便不能真正有利于一个国家的进步。”

该组织最初成立的目的是推进妇女教育改革,始终相信想要解决社会上的妇女问题最终还是要靠教育,主张妇女自己开办教育。印度妇女的解放运动与当时社会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断现代化的潮流并不矛盾,同时体现了印度女性不断进步前进的发展趋势。在1931年,妇女解放的要求被正式写入国大党的决议中,成为独立后印度宪法精神的一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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