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午夜的“营生”:罪刑法定与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

徐剑看事 2024-08-21 21:14:39

2024年8月1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武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的“午夜的‘营生’”,引起了社会关注,如,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提级管辖等。“欲知平直”,还需从午夜“营生”说起。

今日说法·午夜的“营生”

一、“午夜的‘营生’”概说

2022年6月的一天夜晚,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公安、渔政人员联合巡查至嘉陵江万善河段时,发现江中一艘孤船、两个人影疑似非法捕捞水产品;蹲守至凌晨4点,执法人员抓获了“退捕渔民”陈某玉和张某军,并缴获龙鳅、鲫鱼和鲤鱼等野生鱼十余斤。

在抓获现场,电话响了,张某军接通后却不敢通话,警方怀疑来电人收购野生鱼;在办案场所,警方调取通话记录,武胜县某镇餐馆老板周某强凌晨3、4点经常电话联系张某军。经秘密调查证实,为了招揽顾客,武胜县不少餐馆老板长期收购野生鱼;武胜警方决定立案侦查,并伺机抓捕非法捕捞人员。

2022年7月13日晚,在嘉陵江礼安镇越江村、东西关大坝下游、烈面镇等四个河段,武胜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黄某、贾某等12名,餐馆老板周某强也在其中,并缴获野生鱼、“三重刺网”等禁捕工具若干。根据交待线索、交易记录,武胜警方又抓捕了陈某等四名野生鱼收购人,涉案金额总计二百六十余万元。

2022年9月16日,针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军、陈某玉、周某强等16人,武胜警方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针对本案,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并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水产店老板陈某荣等3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万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周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缓期一年六个月执行,并处一万元罚金;张某军、陈某玉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四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午夜的‘营生’”案情并不重大、复杂,有人可能要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提级管辖?此问不仅涉及罪刑法定,还与司法解释正当性相关联,如,《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将“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解释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水产店老板陈某荣等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罪刑法定与增设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

202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其内容为: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前一款是非法狩猎罪,其实质含义是,《刑法》将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拟制为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有人可能要问,立法机关为何要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其原因是,《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除了第三十七条将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规定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渔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并没有将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鱼规定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与《刑法》第三条规定明显不符。据此,立法机关增设了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预防司法机关滥用司法解释权。《渔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究其原因,与陆生野生动物不同,鱼类生长相对较快。

有人可能要问,最高司法机关为何收购、运输、出售普通渔获物规定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对本问的回答又涉及罪刑法定与想象竞合,如,想象竞合是在何种法律制度下适用等。

罪刑法定与增设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

三、罪刑法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想象竞合是类比推理的一种形式,据此,在不成文法律制度下,想象竞合广泛适用。例如,以往判例倘若儿童犯故意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的指控人也可以想象竞合类似案情构成犯罪。

随着人类文明的“升级”,现代刑罚并不是简单的因果报应,据此,不成文法律制度的法律人提出了罪刑法定。用判例形式修正不文明刑罚,目前,多数不成文法的国家,对儿童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可以要问,成文法律制度下是否有想象竞合?《刑法》第三条前半句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据此,成文法律制度下有想象竞合。与不成文法国家不同想象的依据是法律,目前,《价格法》没有规定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价格使多数人不能预期规划生活。

有人可能要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究竟如何依法想象呢?一方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不得想象,如,《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类罪名为“妨害司法罪”,案件立案后,多数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能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民法典》规定了不当得利等。

就“午夜的‘营生’”中的裁判而言,相关判决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未生效,从溯及力角度分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餐馆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渔业法》未明文规定收购渔获物构成犯罪,从罪刑法定角度分析,相关裁判可能不合法。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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