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刘震律师:“先减后并”时前罪余刑的起算日期问题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2-19 17:21:32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在“先减后并”时,对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分子,其前罪余刑的起算日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此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依托法律实务要点结合裁判指引,对“先减后并”时前罪余刑的起算日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先减后并”时前罪余刑的起算日期

在处理“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案件中,前罪余刑的起算日期通常应从新罪判决之日计算。这意味着在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情况下,并罚后的刑期应从新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这种做法确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罪刑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因诉讼进程的快慢影响罪犯的实际刑期。

二、“先减后并”的特征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论新罪是否与原判决的罪性质相同;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法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罚第六十九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6.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距离前罪所盼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越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刑罚的最齐期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齐期限就越长。

三、新罪+漏罪如何处理?

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四、实践中的特殊情形

1.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2. 再审中发现漏罪的情况

若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过程中发现漏罪,因为再审就表示重新判决,所以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再审的犯罪与漏罪实行并罚。

3. 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情况

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当中,若发现其在前罪的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还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且未超出追诉时效的,若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中数罪,就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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