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王九洲律师:医院拒收患者行为的法律观点分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2-20 17:27:25

医院拒收患者算不算违法?这是一个经常引起公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通常承担着救死扶伤的职责,但是否拥有拒绝接收患者的权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九洲律师根据司法考量结合裁判指引,对医院拒收患者行为的法律观点进行了提炼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医生是否有拒诊的权利

公立医院与一般市场主体不同,具有公益属性,对于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应尽力救治。只有在其诊疗能力不足时,方可向上级医院转诊。若公立医院拒绝收治患者,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院如何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公立医院与一般市场主体不同,具有公益属性,对于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应尽力救治。只有在其诊疗能力不足时,方可向上级医院转诊。若公立医院拒绝收治患者,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立医院拒绝收治的行为与患者后续损害并无因果关系时,虽不产生侵权责任,但根据强制缔约关系,也会产生合同义务,并根据具体情节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受设备或者技术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明确,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即当危重、危急的患者向医疗机构发出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要约时,医疗机构不得拒收和拒诊,唯有在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患者的疾病超出医疗服务机构的诊疗能力范围时,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患者转诊。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现行法所规定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仅限于患者处于危急、危重情况。此种强制缔约义务具有相对性,而非普适性。尤其是对于非以治疗为目的的美容,整形等情况并不适用。广泛地对医疗机构苛以强制缔约义务,至少在现行法上还缺乏充分依据。对于危重患者缺乏救治能力时,亦应及时转诊,避免拖延。意味着医疗机构应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当能力无法匹配时,应及时将患者转向上级医院。医疗机构能力范围的界定,应当以国家制定的医院等级划分标准作为参考。尤需注意,医疗机构即使在转诊过程中,也应当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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