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间接代理的认定涉及到民法典中关于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的规定,二者都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及第三人三方关系,且合同通常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订立。关于两者的具体内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彩霞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结合举证分配,提炼解析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间接代理的司法认定,供大家参考。
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两者的区别
一是适用条件不同,隐名代理要求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法律行为,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及受托人的代理关系;间接代理则是在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发生合同纠纷,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二者关键的区分点在于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是否明知受托人及委托人的代理关系。
二是法律后果不同,隐名代理中合同虽是以受托人名义签订,但是实际的法律后果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间接代理则是赋予了委托人介入权及第三人的选择权,在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有披露的义务,委托人有介入权,介入原本有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但是选择后不得变更相对人。
三是例外情形不同,隐名代理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例外情形在于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但依据相关条款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间接代理则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如果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从保护第三人的角度,不赋予委托人相应的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