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安置补偿协议类案件问题仍较多,比如行政协议是否适用确认违法+赔偿判决方式,协议签订后能否起诉征收行为这一系列问题法院如何审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根据法律实务要点及举证分配,梳理辨析了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5条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认定错误的,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征收开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如果被征收人认定错误,比如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则无论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还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应当据此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
2.被征收人对于具体补偿方案享有选择权
审判实践中,当被征收人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剥夺其对于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时,应当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告知过被征收人具有选择权利,被征收人自己选择了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倘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其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利。但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了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不同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逾期未作出选择的,人民政府也可在载明具体补偿方案的前提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主张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处理规则
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主张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是经常出现的情形。对此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4.被征收人的早期无证建筑的认定规则
对此问题,法院的审理原则和出发点,应当是尊重历史,结合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在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之前建设的房屋、建筑物,由于不存在相关部门核发建设许可证等规定,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在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还要根据相关条款的修改时间确定建筑物是否合法的时间节点。
5.未经登记的合法享有使用权的院落、空地应被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关于未登记的院落、空地是否应该纳入征收补偿范围问题,实践中出现过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对院落、空地的补偿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参照标准,因此,对带院落的房屋进行评估时也应当选择同样带院落房屋的市场价作参考。在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被征收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