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庆威律师: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凭证,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4-16 14:08:01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表现形式多样,实践中往往存在双方当事人虚构交易标的进行交易的情形。以房屋买卖合同做为债权凭证的情形,该如何判决?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律师依托法律条文规定以及举证分配,对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凭证,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进行了分析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时,关键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同只是形式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实质上并无买卖合意,那么这份合同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实际上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并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借款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因此,如果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真实的买卖意图,而是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借款行为,那么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将不被认可,应按实质的借贷关系来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总结来说,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需根据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的具体条款来认定。如果是以买卖合同之名行借款之实,则合同无法律效力,应按借贷关系处理。

二、房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双方应签订一份详尽的房产买卖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的具体条款(如房价、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违约责任等。这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合同履行记录:合同签订后,双方的交易行为,如支付款项、交付房屋、完成过户等,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存在的重要依据。相关的转账记录、收据、发票、房产过户文件等都是有力的证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