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和离婚诉讼期间,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为了争夺直接抚养资格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乱象频频发生。针对此类现象,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霞律师根据法律要旨及司法裁判口径,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整理研究,供大家参考。
一、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否构成侵权?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需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且在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上具有特殊性。
1.在损害后果的认定上具有特殊性。婚内监护权纠纷诉讼,不要求起诉方提供证据证实抢夺孩子一方未抚养保护好孩子为必需,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2.“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定未成年人的直接抚养人。
2.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除了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外,还包括子女返还请求权。
3.在执行措施上具有特殊性。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大调解力度,鼓励侵权人自愿返还子女,穷尽调解手段,方可对侵权人采取训诫、罚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为了避免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不对侵权人采取拘留、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责任措施。
二、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特殊救济程序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不以提起诉讼为条件,具有申请程序从简、签发效率优先的特点。
三、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方法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此时没有生效判决确定的直接抚养方,司法解释规定由法院暂时确定直接抚养方,避免分居期间父母因子女抚养问题纷争不止。
律师观点
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夫妻双方应始终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避免因家庭矛盾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更不能为争取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侵害另一方的平等监护权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