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往往是最为常见且复杂的争议之一。而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分配也成为众多离婚案件的焦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法律规则及举证分配,对离婚案件中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解析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案件中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均有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可通过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仅一方有的,可直接各半分割。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工资性是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而住房补贴同样也属于工资的范畴,目的是解决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有着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
在离婚案件中,首先要严格分清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鉴于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根据双方具体金额确定补偿款的支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律师观点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双方应保持清晰的财产观念,首先加强沟通,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如果财产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婚姻中的财产应提前进行合理规划与保护,这不仅有助于今后的财产分配,还能避免因误解或疏忽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