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未处理共同财产,后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法院判决生效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财产。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这一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根据法律实务要旨结合审查要点,梳理分析了离婚诉讼后对方名下还有财产的应对策略,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诉讼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财产,能再次起诉分割吗?
如果在离婚诉讼后还发现对方名下仍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这些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离婚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同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二、夫妻财产分配的9种常见情形
1.当夫妻分居两地且各自管理、使用共同财产时,分割时应根据各自管理和使用情况决定归属,对于价值相差较大的部分,由获得较多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价值的财产补偿给另一方。
2. 对于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妻,如果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或彩礼是按照习俗给付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3. 若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该合伙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但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合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养殖业、种植业等,在离婚时应考虑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或原拆原建后,若离婚时产权未变更,则房屋所有人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增值部分中应得份额的补偿。
6. 若一方以婚姻关系为借口索取财物,且结婚时间不长或索取财物导致对方生活困难,法院可酌情要求返还。对于财物性质的认定难以区分的,可按赠与处理。
7. 对于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无过错方等原则,决定归属,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女方的需求。
8. 离婚时,若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产生经济利益,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考虑另一方的利益,给予适当的照顾。
9.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自然原因毁损、消耗或灭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法院不予支持。